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涉助理費案,昨(20)日上午10點多被調查人員帶回,在移送地檢署時,林岱樺控檢調「強行拘留」,經16小時偵訊,林岱樺妹妹林岱縝以30萬元交保,同時限制出境;弟弟林岱融及服務處王姓、黃姓工作人員都遭到檢方聲請羈押,通法寺住持釋煌智100萬元交保;高雄地院法官今(21)晚再裁定,林岱樺弟弟林岱融及服務處王姓、黃姓工作人員3人,分別以60萬、70萬元交保。
高雄地院指出,3人經訊問後,雖均否認犯罪,惟卷內有證人、傳票、交易明細、手機對話紀錄等證據可證,足認被告3人犯罪嫌疑重大,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以及共同涉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罪嫌。
高雄地院說明,本案涉及6人共10筆帳戶,依相關證據可知,帳戶仍有多筆尚待核實之金流,可見本案仍有尚待扣押、尚有共犯或證人待傳訊之情形。而被告3人就其中之一帳戶實際何人保管、某車輛之購買過程,陳述未盡一致,且被告3人情誼非淺,聯繫接觸討論並非難事,有事實足認有勾串未到案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3人此部分涉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
高雄地院考量本件之偵辦進度、被告3人所為對社會危害程度及各自參與情節、羈押對人身自由限制之不利益,認命被告王瓊翎、黃麗雪均以60萬元交保、被告林岱融以70萬元交保,並均限制住居於戶籍地,且應遵守不得與彼此、本件其餘潛在共犯及證人為任何形式接觸之附帶命令,即足以擔保後續追訴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然若被告3人未能於114年2月21日晚上11時前完成具保,則認有羈押且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之必要。
高雄地院指出,3人經訊問後,雖均否認犯罪,惟卷內有證人、傳票、交易明細、手機對話紀錄等證據可證,足認被告3人犯罪嫌疑重大,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以及共同涉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罪嫌。
高雄地院說明,本案涉及6人共10筆帳戶,依相關證據可知,帳戶仍有多筆尚待核實之金流,可見本案仍有尚待扣押、尚有共犯或證人待傳訊之情形。而被告3人就其中之一帳戶實際何人保管、某車輛之購買過程,陳述未盡一致,且被告3人情誼非淺,聯繫接觸討論並非難事,有事實足認有勾串未到案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3人此部分涉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
高雄地院考量本件之偵辦進度、被告3人所為對社會危害程度及各自參與情節、羈押對人身自由限制之不利益,認命被告王瓊翎、黃麗雪均以60萬元交保、被告林岱融以70萬元交保,並均限制住居於戶籍地,且應遵守不得與彼此、本件其餘潛在共犯及證人為任何形式接觸之附帶命令,即足以擔保後續追訴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然若被告3人未能於114年2月21日晚上11時前完成具保,則認有羈押且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