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年間,台中一名役齡男子申請短期觀光簽證出國玩,按照《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出境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經西屯區公所郵寄通知書到家,和通知楊男的家人,但他仍未回台,事後慘遭法辦。法官判楊男4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楊男於民國111年9月6日申請短期觀光出境,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出境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原應於112年1月6日前返國,但是他出國以後滯留海外逾期未歸,經台中市西屯區公所寄通知給楊男,請他1個月內務必返國接受徵兵處理,還郵寄一份通知楊父和楊母,但是楊男仍未於期限內回台,楊男最終遭到法辦。
此案經法官審酌,楊男無犯罪紀錄,其素行良好,但其明知為役齡男子且已受常備兵徵集,經核准出境後,還逾期未歸,經通知後仍未回國,而妨害國家兵役之管理,影響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實屬不應該,考量楊男犯後坦承犯行,並於去(113)年12月17日入伍服役,也坦承犯行,處4個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楊男於民國111年9月6日申請短期觀光出境,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出境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原應於112年1月6日前返國,但是他出國以後滯留海外逾期未歸,經台中市西屯區公所寄通知給楊男,請他1個月內務必返國接受徵兵處理,還郵寄一份通知楊父和楊母,但是楊男仍未於期限內回台,楊男最終遭到法辦。
此案經法官審酌,楊男無犯罪紀錄,其素行良好,但其明知為役齡男子且已受常備兵徵集,經核准出境後,還逾期未歸,經通知後仍未回國,而妨害國家兵役之管理,影響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實屬不應該,考量楊男犯後坦承犯行,並於去(113)年12月17日入伍服役,也坦承犯行,處4個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