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2024)年10月間,周姓男子將柯姓男子的車輛停放在基隆市一處停車格,卻遭一旁2樓住家外牆脫落的磁磚砸中,造成汽車毀損,車主向章姓住戶求償近十萬元的修繕費用。不過法官認為,車主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車損與章男有關,加上他僅是住戶,而非房屋的所有人,因此駁回告訴。
車主柯男主張,周男在2024年10月2日21時許,將他的車輛停放在基隆市義二路旁的停車格,隨即遭樓上住家外牆脫落的磁磚砸中後擋風玻璃,導致車輛毀損,因此向章男求償9萬7300元的修復費用、765元的停車費、645元交通費。
不過章男抗辯稱,雖然住家外牆磁磚脫落導致車輛砸損,但他僅是住戶,而非房屋的所有權人,無奈柯男「告錯人了」,請求駁回告訴。
法官指出,柯男雖提出車輛行照、修理單、統一發票、收據、電子發票證明聯、2樓外牆照片等作為證據,但只能證明他的汽車受損支出俢繕費用、停車費用及交通費用,無法認定汽車的損害是因章男侵權行為造成。
另外基隆地方法院調取了事故資料,依基隆警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及員警工作紀錄簿記載,周男稱,他將車輛停於義二路旁停車格內,疑是樓上磁磚砸到後擋風玻璃,當時雙方協議,由周男開立估價單後交由保險公司理賠,如保險公司不願理賠則由章男與房屋所有權人協議以現金理賠。
法院也向基隆市地政事務所、基隆市稅務局查詢2樓建物登記及稅籍情形,發現查無建物門牌登記及稅籍資料,因此章男抗辯稱並非房屋所有權人的說詞可信。另外柯男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汽車所受損害確為章男造成,因此請求賠償9萬8700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車主柯男主張,周男在2024年10月2日21時許,將他的車輛停放在基隆市義二路旁的停車格,隨即遭樓上住家外牆脫落的磁磚砸中後擋風玻璃,導致車輛毀損,因此向章男求償9萬7300元的修復費用、765元的停車費、645元交通費。
不過章男抗辯稱,雖然住家外牆磁磚脫落導致車輛砸損,但他僅是住戶,而非房屋的所有權人,無奈柯男「告錯人了」,請求駁回告訴。
法官指出,柯男雖提出車輛行照、修理單、統一發票、收據、電子發票證明聯、2樓外牆照片等作為證據,但只能證明他的汽車受損支出俢繕費用、停車費用及交通費用,無法認定汽車的損害是因章男侵權行為造成。
另外基隆地方法院調取了事故資料,依基隆警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及員警工作紀錄簿記載,周男稱,他將車輛停於義二路旁停車格內,疑是樓上磁磚砸到後擋風玻璃,當時雙方協議,由周男開立估價單後交由保險公司理賠,如保險公司不願理賠則由章男與房屋所有權人協議以現金理賠。
法院也向基隆市地政事務所、基隆市稅務局查詢2樓建物登記及稅籍情形,發現查無建物門牌登記及稅籍資料,因此章男抗辯稱並非房屋所有權人的說詞可信。另外柯男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汽車所受損害確為章男造成,因此請求賠償9萬8700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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