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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闖燈被撞死!機車騎士「獲判無罪」:光線不足僅5秒反應

發佈時間2025.03.13 12:43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03 00:04 臺北時間

去(2024)年2月,小花(化名)一大早騎車行經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二段與水源街口時,不慎與行人小美(化名)發生擦撞,小美傷重不治,因此遭以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不過新竹地方法院審理時卻認為,小花遵守號誌騎乘,雖然事發當下未做出適當反應,但仍難以認定與本案事故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檢方提供的證據不足,因此宣判小花無罪。

檢方指出,小花在去年2月16日上午6時16分許,騎乘機車行經光復路二段與水源街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但她卻未注意到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小美,徑直撞擊,導致對方傷重不治。認定小美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致死罪嫌,依法將其起訴。

小花雖均自白犯行,但她在審理中供稱,「我在碰撞發生前完全沒有看到被害人」,辯護人也表示,案發當下尚未日出,天色昏暗且道路照明設備未開啟,導致視線狀況不佳,希望能予以減刑。

不過法官檢視路口監視器發現,小美是在綠燈的時候進入路口,但走到中央分隔島的時候燈號已轉為紅燈,車道則變直行綠燈,可是小美卻在短暫等待後,仍堅持繼續穿越馬路,造成後續車禍。

法官表示,當時監視設備切換為類似「夜視模式」,可見照明仍有不足,雖然在案發約15分鐘以後已日出,但現場照明仍舊嚴重不足,從救護人員需用輔助照明方式對小美執行救護便可知曉。因故在那樣的環境下,小花能夠反應急煞的時間僅有5秒,她是否能在這極為異常的狀況下做出適當反應避免事故發生,顯有疑義。

最後法官認定,小花遵守號誌騎乘,雖然事發當下未做出適當反應,但仍難以認定與本案事故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檢方提出的相關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小花所涉罪刑有達到過失致死罪嫌的程度,裁定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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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TVBS新聞網》授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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