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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連霸宜蘭市代會主席林智勇涉貪 檢求刑16年、褫奪公權5年

發佈時間2025.03.31 14:58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02 17:02 臺北時間

宜蘭市民代表會主席林智勇110年曾利用市代會公務車製造假車禍,意圖詐領近百萬元保險金未遂,被宜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後續林智勇又在多個採購案中涉嫌借牌投標,不當圖利,加上在市民代表選舉時涉嫌賄選買票。宜蘭地檢署今(31)日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嫌,具體求刑16年,並褫奪公權5年。

檢方113年3月間,在處理林智勇前司機自縊身亡案件時,從司機手機內發現林智勇涉案的不法事證,才循線找出林智勇、宜蘭市公所前主任秘書楊秀川、公所秘書室前主任黃仁甲、代表會前司機陳志偉、王姓業者、清潔隊長周舜虞等6人涉案,6人皆遭羈押禁見。



檢方調查,110、111年度「河濱公園採購案」林智勇與楊秀川明知某企業社負責人是林智勇,竟共同圖利,由楊秀川簽辦該案時予以審核通過,讓標案順利決標。另外,112及113年度的「河濱公園採購案」、108年度「租用清潔車輛採購案」、111至112年度、113年度「租用清潔車輛採購案」等,林智勇都涉嫌借牌投標與得標。

此外,林智勇於 「111年宜蘭縣宜蘭市第22屆市民代表選舉」涉犯賄選,為求順利當選,他指示市代會主席司機吳男各交付賄款5萬元,向他人買票賄選,並請他人轉達交付其餘賄款給其他有投票權的人。



檢方偵查終結,認定林智勇所犯圖利的不法所得共計新臺幣488萬8千688 元,身為地方民意代表,不知廉潔自持,為了圖謀個人利益,不惜辜負人民託付他反映民意、審查預算、監督市政執行的信賴,反而利用自身權限,投標承攬受自身監督的宜蘭市公所標案。

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借牌及容許借牌投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等罪嫌,具體求刑林智勇有期徒刑16年,並褫奪公權5年。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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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TVBS新聞網》授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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