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的一名調查官,在網路上結識一名少女,相談甚歡,相約在雲林縣一間旅館內,少女替調查官口交,並且遭錄影拍攝,事後少女覺得怪怪的,向學校老師傾訴,事情因此曝光,法官認為該名調查官涉嫌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審酌其犯後態度,且已和少女家長以40萬和解,最後法官判其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
當時男調查官在網路上認識少女,並於112年10月21日上午10點多,在雲林縣的旅館內,要求少女幫他口交,還把過程用手機拍下,事後在同日晚上,要求女子透過GOOGLE雲端硬碟分享連結,讓調查官可以觀看,事後少女向老師訴說,台中市警局婦幼隊介入調查。
此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男子當時具有公務員身分,在下班時間犯案,並非在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且沒有利用其公務員身分強迫犯行,不應該加重其刑,但這件事對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且危害女子的隱私,考量男子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已與少女的父母以40萬元完成調解,認為男子涉犯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當時男調查官在網路上認識少女,並於112年10月21日上午10點多,在雲林縣的旅館內,要求少女幫他口交,還把過程用手機拍下,事後在同日晚上,要求女子透過GOOGLE雲端硬碟分享連結,讓調查官可以觀看,事後少女向老師訴說,台中市警局婦幼隊介入調查。
此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男子當時具有公務員身分,在下班時間犯案,並非在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且沒有利用其公務員身分強迫犯行,不應該加重其刑,但這件事對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且危害女子的隱私,考量男子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已與少女的父母以40萬元完成調解,認為男子涉犯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