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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殺女友判無期 2度辱屍理由是「品質要求」:第1次未盡興

發佈時間2025.04.03 19:20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02 15:42 臺北時間

許姓志願役憲兵與同是軍人劉姓女友去(2024)年分手,許男挽回感情不成,在劉女新北泰山住處動手將她掐死,見劉女死亡他還動手毆打屍體頭部,二度姦屍。案經劉姊報警,新北地檢偵結,向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起訴,並由新北院法官及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許男被依現役軍人殺人等罪處無期徒刑,可上訴。更多案情細節在判決書中曝光。



判決指出,許劉前為男女朋友,2024年5月16日分手,許男為挽回感情同月17日到劉女住處討論,直到18日女方執意分手加上一些細故爭執,許男在上午9時許在房內動手掐住劉女頸部,導致窒息死亡。

許男見劉女死亡後,用拳毆打屍體臉部5下,再用陰莖插入屍體陰道口射精1次後,並持劉女手機跟軍中同袍李姓男子聊天。「許○○因第一次在劉女屍體射精太快,未達到許○○所想要對於性行為品質的要求,竟接續前述污辱屍體之犯意,再次以陰莖插入劉女屍體陰道,而又在劉女屍體陰道射精一次;」判決寫道。

劉女生前跟家人劉姊、弟約好探望長輩,劉姊傳訊來問,許男直接拿起手機傳訊息「她死了」。劉姊趕抵案發現場,敲門無人回應,5分鐘後劉弟試圖撬開房門,許男才開門說:「報警吧,她已經死了,她沒有救了」。

劉姊直接闖入房間,看到妹妹全裸在床上,頭部被枕頭覆蓋,掀開發現嘴唇已經發紫,緊急撥119求救,勤務人員指導劉姊做CPR,施救時許男全身趴倒劉女身上,阻止急救。救護人員到場後,看到許男在客廳持刀割手自傷,救護人員不敢靠近持刀的許男,這才叫劉姊報警。

警方到場後,許男把自己反鎖在廁所。警詢裡面是誰?劉姊回:「是妹妹的男友,我妹妹出軌了,被他抓到,然後他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就把我妹妹,應該是掐死吧,我不知道」。案經新北檢偵查起訴,到進入新北院審理,許男均坦承犯行。



針對被告是否符合自首要件,合議庭訊問,「你把被害人殺死,當時你是想要自殺,你的死意是堅定的,是否如此?」,許男答「是」,合議庭再問,「死意是否堅定?」,許男回「是」。

合議庭認為,許男犯後只想輕生一了百了,並無「接受裁判之意」,而案發當時劉姊也沒有接受許男委託「報警吧」;辯方一開始主張許男有自首之情,劉姊到庭證述後辯方不再堅持,「被告沒有自首」也列進檢辯不爭執事項,自然不符自首要件能得減刑。

合議庭提到,許男有意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惟遭拒絕,並認為他根本無力賠償,更不願導致和案情無關、經濟狀況不佳的許男家人負擔;許男也曾寫信向檢察官請求,希望檢方能在庭上逐一駁斥辯護律師求從輕量刑理由,希望能在獄中好好反省等語;除了劉父求處死刑,劉母、姊、弟及公訴檢察官,均求處無期徒刑。

合議庭審酌,許男犯行導致當時年僅19歲被害人飽受痛苦、恣意剝奪非常年輕生命,導致家屬產生不可磨滅心靈創痛,損害鉅大,應予嚴譴;辱屍行為更喪失人性,惡性之重大;另阻止劉姊施救,完全是不想讓被害有救活的機會,所為惡劣至極,不宜輕縱。

合議庭斟酌,當事人及被害家屬量刑意見,依現役軍人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辱屍罪處4年徒刑;偽造準私文書罪(用劉女手機)處1年徒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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