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開發有限公司告基隆市政府,請求確認優先定約權存在一事,基隆地方法院今(16)日下午宣判駁回大日公司的上訴,法院認定「大日主張享有優先定約權,無法律依據。」本件判決得上訴。
大日開發有限公司及參加人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NET)均主張,參與經營「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下稱系爭OT案),經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對於該案有優先定約權存在。基隆市政府則是主張,大日公司經營績效雖然良好,但並非就能取得優先定約資格,否認大日公司就該案有優先定約權存在。
法院判決文表示,依基市府與大日公司第二次簽訂之OT契約(營運期間為110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大日公司營運績效評定為良好,僅具「申請」優先定約之權利,並非當然取得資格。
並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及相關作業指引,基市府有權於審核優先定約申請時,要求大日公司提供資產總檢查及近三年完整財務資料。惟大日僅提供111年度財產清冊及無佐證之財務數據,資料不全,基市府無法評估資產現況與財務狀況。
況且大日公司於105年曾明確承諾,商場建成後須無償移轉予基市府,此為契約義務,基市府將大日公司履行情況列為審核是否核准優先定約之依據,屬合理。
因此綜上說明,基市府因大日未補正資料、亦未完成商場所有權移轉,駁回大日公司優先定約申請,屬依約行使裁量權,並無違法或濫權情事。大日主張享有優先定約權,無法律依據。本件判決得上訴。
大日開發有限公司及參加人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NET)均主張,參與經營「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下稱系爭OT案),經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對於該案有優先定約權存在。基隆市政府則是主張,大日公司經營績效雖然良好,但並非就能取得優先定約資格,否認大日公司就該案有優先定約權存在。
法院判決文表示,依基市府與大日公司第二次簽訂之OT契約(營運期間為110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大日公司營運績效評定為良好,僅具「申請」優先定約之權利,並非當然取得資格。
並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及相關作業指引,基市府有權於審核優先定約申請時,要求大日公司提供資產總檢查及近三年完整財務資料。惟大日僅提供111年度財產清冊及無佐證之財務數據,資料不全,基市府無法評估資產現況與財務狀況。
況且大日公司於105年曾明確承諾,商場建成後須無償移轉予基市府,此為契約義務,基市府將大日公司履行情況列為審核是否核准優先定約之依據,屬合理。
因此綜上說明,基市府因大日未補正資料、亦未完成商場所有權移轉,駁回大日公司優先定約申請,屬依約行使裁量權,並無違法或濫權情事。大日主張享有優先定約權,無法律依據。本件判決得上訴。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