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銀行資深女副總裁小蕙(化名)月薪21萬、年薪逼近300萬,她在外身兼7職被銀行發現後解僱。小蕙狀告銀行違法解僱,要求復職並給付2個月薪資,台北地院審後駁回。
小蕙主張,她自2012年任職該銀行,2020年擔任資深副總裁,月薪21.8萬餘元,約定保障13、14個月年薪,未料2024年5月底被直屬主管告知,她外部活動沒有取得公司核准、申報不完整,違反公司內規被解僱;直屬主管沒告訴她哪違反勞基法,是人資處專員「另追加」勞基法事由又「增列」解僱原因,這有違誠信、解僱明確性原則。
銀行主張,依公司員工作業規範、行為守則、外部活動等規定,員工於每年度都須在平台完成利益衝突之年度聲明申報;小蕙自2016年間違反利益衝突、外部活動等規定,未經許可擔任另7間公司董監事,亦未申報有持股等情,還利用上班時間和公務信箱處理兼職業務。
小蕙稱,她疏漏申報家族企業掛名等情,早在2019年間與2024年坦承,並同時補行申報;退步言,疏漏頂多是「初犯」、「無故意」,況在職12年期間表現良好未對公司有損害,這種「過失」並不構成勞基法所謂「情節重大」。
銀行反控,小蕙所兼職公司近8成營業登記項目,與公司服務工商金融業處客戶重疊,況其職位權限甚高,還能輕易接觸、存取高階主管才能知悉的機密;公司在2024年3月駁回其外部活動申請,並在4月中旬進行調查,5月完成程序發現,小蕙屢次遂行兼職業務,甚有違主管要求接觸應利益迴避客戶之事實。
銀行認為,小蕙屢次故意違反公司規範,經懲戒會議討論後在6月正式以書面告知解僱,並無違反勞基法等情,亦難期待公司信賴她能盡忠職守,是原告請求無據。
北院檢視兩造聘僱合約認為,依勞動契約小蕙應受公司拘束,次按公司規範利益衝突等規定,是維護公司風險管控、合規經營及管理紀律;然小蕙也不爭執有擔任配偶及公公相關企業董監事,固稱在2019年有補行申報等,但並未據實在平台申報,如兼職起始日有不實等,難採小蕙主張。
北院認為,原告於任職被告公司期間違反利益衝突、外部活動規定,未誠實申報兼職及持股,並利用其任職被告公司企金處職務之便,犧牲公司利益於上班時間,辦理圖利行為等情,堪認原告違反兩造間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
北院指出,雇主利益並非一時金錢得失,價值文化及管理紀律都是,公司據此無法再委以重任、客觀難期待她能善盡忠誠義務,兩造勞雇關係受影響,致無法繼續僱用等並無不當,小蕙主張解僱是「另追加」、「增列」等,難認有裡,所有請求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小蕙主張,她自2012年任職該銀行,2020年擔任資深副總裁,月薪21.8萬餘元,約定保障13、14個月年薪,未料2024年5月底被直屬主管告知,她外部活動沒有取得公司核准、申報不完整,違反公司內規被解僱;直屬主管沒告訴她哪違反勞基法,是人資處專員「另追加」勞基法事由又「增列」解僱原因,這有違誠信、解僱明確性原則。
銀行主張,依公司員工作業規範、行為守則、外部活動等規定,員工於每年度都須在平台完成利益衝突之年度聲明申報;小蕙自2016年間違反利益衝突、外部活動等規定,未經許可擔任另7間公司董監事,亦未申報有持股等情,還利用上班時間和公務信箱處理兼職業務。
小蕙稱,她疏漏申報家族企業掛名等情,早在2019年間與2024年坦承,並同時補行申報;退步言,疏漏頂多是「初犯」、「無故意」,況在職12年期間表現良好未對公司有損害,這種「過失」並不構成勞基法所謂「情節重大」。
銀行反控,小蕙所兼職公司近8成營業登記項目,與公司服務工商金融業處客戶重疊,況其職位權限甚高,還能輕易接觸、存取高階主管才能知悉的機密;公司在2024年3月駁回其外部活動申請,並在4月中旬進行調查,5月完成程序發現,小蕙屢次遂行兼職業務,甚有違主管要求接觸應利益迴避客戶之事實。
銀行認為,小蕙屢次故意違反公司規範,經懲戒會議討論後在6月正式以書面告知解僱,並無違反勞基法等情,亦難期待公司信賴她能盡忠職守,是原告請求無據。
北院檢視兩造聘僱合約認為,依勞動契約小蕙應受公司拘束,次按公司規範利益衝突等規定,是維護公司風險管控、合規經營及管理紀律;然小蕙也不爭執有擔任配偶及公公相關企業董監事,固稱在2019年有補行申報等,但並未據實在平台申報,如兼職起始日有不實等,難採小蕙主張。
北院認為,原告於任職被告公司期間違反利益衝突、外部活動規定,未誠實申報兼職及持股,並利用其任職被告公司企金處職務之便,犧牲公司利益於上班時間,辦理圖利行為等情,堪認原告違反兩造間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
北院指出,雇主利益並非一時金錢得失,價值文化及管理紀律都是,公司據此無法再委以重任、客觀難期待她能善盡忠誠義務,兩造勞雇關係受影響,致無法繼續僱用等並無不當,小蕙主張解僱是「另追加」、「增列」等,難認有裡,所有請求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