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1日點名旺中集團,稱其為求在陸發展利益,協助中共辦理具統戰意涵的「海峽兩岸中華文化峰會」,損害我國家主權,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將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1依法查處。對此,民進黨立委沈伯洋今(2)日表示,陸委會的做法於法有據,不過《兩岸條例》第33條之1最後也是罰錢了事,「以我的版本,如果跟中國黨政軍合作且做出特定行為是有刑責的」。
陸委會昨發出新聞稿稱,旺中集團代表於中共官方所舉辦的中華文化峰會中發表附和中共對台統戰宣傳作為,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從來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該媒體集團為求在陸發展利益,協助中共辦理具統戰意涵之「海峽兩岸中華文化峰會」,並唱和中共官方損害我國家主權,嚴重危害國家利益,更稱政府將檢視該等媒體集團行為是否涉及和中共黨政軍合作而有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的情況,依法處理。
對此,沈伯洋今(2)日表示,陸委會相關查處是根據《兩岸條例》第33條之1,假設媒體跟中國統戰部合作,這是不允許的,並指,陸委會一直以來量能不足,但要做非常多事情,到底有多少人跟中國黨政軍合作,只能抓大放小。
沈伯洋說,陸委會的做法於法有據,不過《兩岸條例》第33條之1最後也是罰錢了事,這也是為何要提出國安十法的理由,「以我的版本,如果今天跟中國黨政軍合作且做出特定行為是有刑責的」,但被在野黨阻止沒有通過。
陸委會昨發出新聞稿稱,旺中集團代表於中共官方所舉辦的中華文化峰會中發表附和中共對台統戰宣傳作為,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從來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該媒體集團為求在陸發展利益,協助中共辦理具統戰意涵之「海峽兩岸中華文化峰會」,並唱和中共官方損害我國家主權,嚴重危害國家利益,更稱政府將檢視該等媒體集團行為是否涉及和中共黨政軍合作而有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的情況,依法處理。
對此,沈伯洋今(2)日表示,陸委會相關查處是根據《兩岸條例》第33條之1,假設媒體跟中國統戰部合作,這是不允許的,並指,陸委會一直以來量能不足,但要做非常多事情,到底有多少人跟中國黨政軍合作,只能抓大放小。
沈伯洋說,陸委會的做法於法有據,不過《兩岸條例》第33條之1最後也是罰錢了事,這也是為何要提出國安十法的理由,「以我的版本,如果今天跟中國黨政軍合作且做出特定行為是有刑責的」,但被在野黨阻止沒有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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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名旺中集團「配合中共對台統戰」 陸委會將依《兩岸條例》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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