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鍾姓男子因嚴重脊椎受損導致四肢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難以自理,身心備受煎熬,如同「活著的死人」,向法院聲請准許執行安樂死,以結束痛苦的生命。不過法院指出,台灣目前尚無相關法律可依,因此駁回聲請。
鍾男因跌倒,導致頸椎第3至7節受傷,頸部以下四肢僵麻、疼痛難耐,腹部有如繩子綁著,還大小便失禁,需由他人協助基本的日常生活。對他而言,從癱瘓至今無論身心皆煎熬無比,「宛如關在牢籠裡,更像活著的死人」。鍾男主張,「選擇尊嚴而安詳的死亡」應為基本人權。釋字第603號也提到,「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護」。
鍾男亦強調,他仍具清楚表達能力,也與女兒充分溝通,獲得理解支持,因此希望法院裁定准許,讓他能夠透過安樂死的方式離開,並保障協助者不負法律責任。
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鍾男以憲法第8、22、23條、民法第16、17條與刑法第304條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為法律依據,仍無從確定屬於法院管轄之「家事非訟事件」範圍,其聲請難認合法。
法院指出,儘管大法官過去曾對人格自由生命自主有所討論,惟該等原則尚不足作為法律構成要件及效果,亦難成為裁判依據。針對病人終末期醫療選擇,病人自主權利法已在2019年上路,患者可透過預立醫療決定,拒絕維生醫療,保障善終權益。然而,該法並未賦予病人選擇「主動終結生命」之權利,兩者性質仍有重大區別。
法院最後強調,「生命權」是最重要的憲法權利,雖非絕對不可侵,但其限制須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加上現行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可准許安樂死,因此鍾男所提即屬無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鍾男因跌倒,導致頸椎第3至7節受傷,頸部以下四肢僵麻、疼痛難耐,腹部有如繩子綁著,還大小便失禁,需由他人協助基本的日常生活。對他而言,從癱瘓至今無論身心皆煎熬無比,「宛如關在牢籠裡,更像活著的死人」。鍾男主張,「選擇尊嚴而安詳的死亡」應為基本人權。釋字第603號也提到,「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護」。
鍾男亦強調,他仍具清楚表達能力,也與女兒充分溝通,獲得理解支持,因此希望法院裁定准許,讓他能夠透過安樂死的方式離開,並保障協助者不負法律責任。
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鍾男以憲法第8、22、23條、民法第16、17條與刑法第304條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為法律依據,仍無從確定屬於法院管轄之「家事非訟事件」範圍,其聲請難認合法。
法院指出,儘管大法官過去曾對人格自由生命自主有所討論,惟該等原則尚不足作為法律構成要件及效果,亦難成為裁判依據。針對病人終末期醫療選擇,病人自主權利法已在2019年上路,患者可透過預立醫療決定,拒絕維生醫療,保障善終權益。然而,該法並未賦予病人選擇「主動終結生命」之權利,兩者性質仍有重大區別。
法院最後強調,「生命權」是最重要的憲法權利,雖非絕對不可侵,但其限制須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加上現行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可准許安樂死,因此鍾男所提即屬無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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