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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推責】乘客摔傷客運公司疑卸責 律師:需負「無過失責任」

發佈時間2018.11.22 16:55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8 臺北時間

婦人被客運公司人員送醫,當時被診斷胸壁挫傷、心律不整;受傷婦人還診斷出腰椎受傷,影響工作必須復健。(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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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乘客搭乘大都會客運發生事故,在公車上摔傷腰椎,且數日無法工作,要求醫藥費和無法工作的業務損失。但大都會客運卻回應,僅能幫民眾向肇事的車主索賠,導致民眾不滿,認為大眾運輸系統應有導致乘客受傷的理賠方案,這樣的說法有卸責之嫌。律師也表示,大眾運輸有安全運輸服務的責任,仍必須依《消費者保護法》負擔相關責任。
大都會客運299線發生公車與小客車擦撞,導致乘客傷及腰椎的事件,雙方就理賠問題有意見分歧。本刊詢問律師,有關乘客搭乘大眾運輸系統受傷,是否有理賠標準?
律師王琇慧表示,公車司機因突發狀況緊急煞車,導致車內乘客跌倒受傷,由於客運公司是提供大眾運輸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因此就有提供安全運輸服務的義務。
王律師說,乘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屬於消費者,因此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雖然本案的客運公司並非肇事者,但乘客在車內受傷,仍必須擔負「無過失責任」,婦人可依此法向該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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