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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違《證交法》且搬錢 遠航董座張綱維准交保理由曝光

發佈時間2020.03.31 22:01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4 臺北時間

張綱維今日被法官准以800萬元交保,理由曝光。(本刊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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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偵辦遠東航空案,認為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涉及《證交法》等重罪,且有再犯從公司搬錢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但法官認為,檢察官提不出張綱維涉及重罪的事證,僅能證明他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未經民航局核准逕行結束營業罪,這些罪都是3年以下輕罪,若當事人要求交保,即可不必羈押,因此准以800萬元交保。
檢察官認張綱維於2016年間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不實記載遠東航空有關係人應受帳款30億餘元,再將不實借據提供予民航局而行使,另於2019年12月12日未經民航局核准逕行結束營業,涉犯《證券交易法》申報公告不實及背信等罪、《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帳冊罪、《民用航空法》未經民航局核准逕行結束營業罪等罪嫌。
法官認為,《證券交易法》申報公告不實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帳冊罪、詐欺取財得利罪、背信罪,檢察官尚未提出具體事證,目前無去證明張綱維涉有此部分的犯罪嫌疑重大。
至於檢察官指出,如果讓張綱維交保,他隨時有可能將公司款項提領一空,法官認為,對公司資產進行保全,應循相關民刑事保全及扣押程序處理,而不是在犯罪嫌疑舉證不足的情形下,變相以羈押程序實質達成禁止被告取款的目的。
法官認為,張綱維所涉犯罪固危害公司財報正確性、民用航空市場秩序及旅客權益,但他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未經民航局核准逕行結束營業罪,最重本刑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所規定,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的罪,法官經斟酌比例原則,認被告如提出相當的保證金,應足以防免被告逃亡、勾串之可能性,准以800萬元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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