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網路拐女童裸聊還偷截圖 男一時好玩下場慘了
發佈時間2026.03.01 15:41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3.01 15:41 臺北時間
台中一名男子要求女童傳送裸露畫面,趁與少女裸聊時偷截圖少女胸部、下體影像,依法遭起訴。(示意圖,Pixabay)台中市1名黃姓男子3年前在網路遊戲、社群網站,認識1名女童及1名少女,黃軟硬兼施要求女童傳送裸露畫面,趁與少女裸聊時偷截圖少女胸部、下體影像,後因黃有他案在身,檢警在查扣手機發現相關不雅影像,依法起訴,二審認定黃犯引誘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等罪,判他3年9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在2023年12月間,透過網路遊戲認識1名未滿12歲的女童,黃在LINE向女童稱以互相傳送自拍性影像,要求女童自行拍攝裸露胸部及下體的影像,事後傳送給他留念,原本女童沒有意願,但不耐黃男一再要求,最終傳送5張性影像給黃。
黃於同年11月底,透過IG認識1名15歲少女,經少女同意裸體視訊,黃男在少女不知情下,私自截圖少女露胸、撫摸下體等4張影像。全案因黃男另涉他案,檢警在其手機內發現相關猥褻影像,才查獲上述犯行。
台中地院一審時黃男認罪,並分別以20萬元、50萬元,與女童、少女及家屬達成和解,一審依引誘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性影像2罪,分別判刑3年2月、3年8月,應執行4年2月。
黃對罪名及刑度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酌與一審審認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有違誤,將此部分撤銷。
二審認應構成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刑法第227條第4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改判1年2月,其餘上訴駁回,應執行3年9月。可上訴。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