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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男大生偷拍高中女廁!逾百人受害 1原因「緩刑沒了」改判6月

發佈時間2026.04.27 06:29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27 06:30 臺北時間

當時就讀法律系的吳姓男子涉嫌偷拍高中女廁被當場抓包。(示意圖,PhotoAC)
台南市一名就讀法律系的吳姓男大生2023年在某高中女廁,持手機偷拍未成年女學生如廁,被抓包後逃離現場,但遭警方查獲並由檢察官起訴,後續更查獲還有184名女性如廁畫面。台南地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然而檢方上訴指出,吳男在採證過程中刻意提供錯誤密碼、妨礙調查、浪費司法資源,且吳男根本沒有獲得當事女學生原諒,賠償只是為了獲得輕判,最終台南高分院撤銷其緩刑,改判有期徒刑6月。
判決書指出,吳男2023年10月21日在高中校園內的公共廁所,以手持手機方式自廁所擋板下方伸出朝馬桶方向拍攝未成年女學生如廁,然而他在調整亮度時誤觸了閃光燈,當場被女學生A發現。吳男立即逃離現場,A女報警處理後,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前往吳男的宿舍將他逮捕到案。
吳男坦承偷拍,被查扣的攝影器材內還有184名女性如廁的畫面,但這些受害女性的身分不詳,又因為沒有查到A女的影像,因此吳男的偷拍行為被認為僅止於未遂犯階段,也因此被減輕其刑。
台南地院2025年依拍攝未成年性影像未遂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接受每次2小時之性平教育課程3場次。

檢方上訴提兩主張 控刻意誤導妨礙調查

然而檢方上訴指出,吳男在檢方對其的手機進行數位鑑識採證還原時,吳男提供2組錯誤密碼導致還原未果,後來又說已經忘記密碼,檢方耗時逾1年持續對該支行動電話執行破密未果,直指吳男浪費大量司法資源,足見吳男刻意提供錯誤密碼,妨礙案件之調查,延宕訴訟程序,犯後態度不佳,應從重量刑。
檢方也主張,受害的A女因本案所受影響既深且鉅,吳男雖賠償A女10萬元,但並未獲得A女原諒。且吳男在本案發生前,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間,在台南市各高中、大學、補習班之女廁、性別友善廁所,國中教育會考期間,以事先裝設針孔攝影機或當場持手機等方式,拍攝數名身著國中制服、高中制服或便服之身分不詳女子如廁時之身體隱私部位照片或影像得手,實行偷拍時間長達將近1年,堪認吳男未來再犯之風險極高。吳男賠償A女10萬元只是為了求得輕判及緩刑,主張原審給予吳男宣告緩刑實有違誤。

二審緩刑沒了 法官理由曝光

對於提供錯誤密碼疑似誤導辦案,台南高分院審理認為,本案應論以既遂罪或未遂罪,依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本應由檢察官負其舉證責任,用吳男不提供密碼協助追查A女以外的184名女子竊錄影像來主張他犯後態度不佳,此主張不能認為有據。
不過高分院法官也認為,吳男的犯行造成A女身心發展之嚴重侵害,雙方雖達成民事損害賠償調解,並賠償A女10萬元,但A女並未同意原諒吳男,且本案犯行是以少年為犯罪對象,其犯罪情節、手段及危害性均非輕,認為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且吳男經診斷罹患非特定的衝動障礙症、非特定的情緒障礙症,有偷拍的衝動和行為,非無再犯之可能,認為不宜逕給予宣告緩刑,近日二審宣判撤銷原判決,依拍攝少年之性影像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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