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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官當詐團「取簿手」台中地院重判3年6月
發佈時間2026.05.15 10:13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5.15 10:45 臺北時間
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官當庭認罪幫助詐欺。(鄧玉瑩攝影)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官劉晉廷涉任詐團「取簿手」詐欺洗錢案,台中地院今(15)日宣判,依詐欺、洗錢等罪,判劉男3年6月,可上訴。
起訴指出,劉男在臉書社團看到求職訊息,進而加入Telegram群組,聽從對方指示,於2024年7月14日前往台中市西屯區某超商,領取裝有被當作人頭帳戶帳本、信用卡的包裹,再至某貨運站將包裹轉寄到台南某貨運站,因被害人察覺受騙,報警後案情才曝光。 在台中地院開庭時,劉(34歲)僅坦承幫助詐欺罪,但否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劉供稱,前年7月13日晚間,他在臉書「大台中找工作」打工社團找工作,看到代領包裹工作之後,與「Elisha」聯繫上(如今帳號已不見),隔日便去超商領取兩次包裹,領一次1500元,兩次3000元,加上運費、交通費等,共獲得報酬4900元。他表示從2023年1月到2024年7月擔任調查官期間,未曾接觸詐團,一直在緝毒組工作。他承認有幫助詐欺罪,但是否認有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主觀上也沒有洗錢犯意。
偵訊時劉坦承有提領、轉寄包裹,但否認從事共同詐欺,他辯稱當時為添補家用才接案,不知這是違法。他從事調查官,1個月薪水約8萬元,不會為了1500元讓自己陷於被追訴的風險。他在警方通知筆錄時,有傳訊息問對方包裹內容物,對方稱是單純的客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