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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原因卷內證據都有! 中高院發回碾壓警長毒駕案更裁

發佈時間2026.06.10 15:44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6.10 15:44 臺北時間

彰化縣警局溪湖分局陳姓所長遭毒駕犯車輪輾壓骨折。(翻攝網路「彰化人大小事」)
彰化縣施姓毒駕犯脫逃致碾壓溪湖分局陳姓所長骨折無保請回案,經彰化地檢署提出抗告,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今(10)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院,重新審理裁定。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施男坦承有施用毒品駕車及造成執行員警受傷,而其持有的毒品經快篩呈現依托咪酯類及甲基安他命陽性反應;且施男駕車移動過程中車輪碾過員警右腳等情,卷內有證據資料可證;再者被告之前又有遭通緝的紀錄,而原審以卷內的證據資料難以認定被告有羈押的原因,尚有再研求的餘地,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彰化縣警局溪湖分局陳姓所長本月7日追捕吸毒通緝犯時遭車輪輾壓骨折,當場毒品唾液快篩驗出依托咪酯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方聲押,彰化地院卻裁定無保請回。
法官的理由是,檢方主張施男有逃亡之虞,是指施男另案經判決確定遭執行通緝,但依卷內資料,施男已向檢方報到並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持有歸案證明,應無逃亡拒捕理由;另外,檢警提出的證據,無法確認他故意衝撞員警,至於毒駕目前只有初步篩檢報告,施男沒毒駕與酒駕前科,又承認肇事且有意與受傷警察和解。
彰檢不服提出抗告,台中高分院認為羈押原因卷內證據都有,有需要再予以審酌,今日裁定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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