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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府法制局:台糖《食安法》合法 地方自治條例仍違法
發佈時間2026.08.03 17:33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8.03 17:33 臺北時間
台糖高雄分公司查驗出中聯油苯駢芘超標,直接退貨。(翻攝網路)台中地院一份裁定揭露台糖早於今年5月就知中聯油提供的「脫膠原油」苯駢芘超標而退貨,卻並未通報衛生單位,衛福部長石崇良指出脫膠原油屬於半成品,並非《食安法》所針對的食用油品,依食安法並無強制通報規範。台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今(3)日在臉書回應,石部長的解釋不能說有問題,但是若從台南、高雄的食安自治條例來看,台糖知情不報仍屬違法,分別是台糖台南總公司未通報、高雄分公司未公開,依法各可罰6萬元以下、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李善植指出,食安法的通報義務是對於「產品」做規範,台南、高雄市政府發現母法的不足,因此在地方自治條例上規範擴及「食品」(含原料),這次毒油事件剛好用上!
台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在臉書陳述他的法律見解。(翻攝臉書)李善植解釋,台糖總公司在台南,適用《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48小時內主動通報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另就台糖發現問題油品部門在高雄,適用《高雄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食品製造業者發現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時,除應依相關法令通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外,並應主動對外說明及提出消費者補償方案。
而所謂的「食品」,依食安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的產品及其原料。
因此,台糖知道其原料商中聯油脂油品(原料)有問題,依上述自治條例,台糖總公司應通報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台糖油品部門分公司應主動對外說明。李善植說,結果台南總公司和高雄分公司都未盡義務,都違反自治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