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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7顆蒜頭吃光光!他貪小便宜倒賠8000元 法院再追60元犯罪所得
發佈時間2026.09.06 08:27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9.06 08:27 臺北時間
彰化縣黃姓男子4月間看見民眾在路邊曬蒜頭,便偷走7顆,慘被告上法院。(翻攝Google Maps)偷7顆蒜頭會付出多少代價?彰化縣黃姓男子今年4月行經芬園鄉一處巷弄,見住戶在曬蒜頭,竟趁四下無人徒手拿走7顆,價值僅60元。沒想到事情曝光後,慘遭法院判刑,若選擇易科罰金還得支付8000元,另外因蒜頭早已吃下肚,法院再依法追徵60元犯罪所得。
判決指出,黃男於4月26日下午5時19分許,行經彰化縣芬園鄉太平路一處巷口,看見林姓住戶將蒜頭放在戶外曝曬,便起了歹念,徒手竊取7顆蒜頭後離開。屋主整理時發現蒜頭數量短少,隨即報警。
警方獲報後調閱附近監視器,循線查出黃男涉案。黃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供稱偷來的蒜頭已經全部吃完。檢方認定他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為,黃男為滿足自身私欲,以不勞而獲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法治紀律淡薄。不過考量他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加上所竊蒜頭價值僅60元等情狀,判處拘役8日,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
法院同時指出,7顆蒜頭屬於黃男的犯罪所得,雖然已經被吃掉、無法實際沒收,仍依法宣告沒收;若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則追徵其價額,故黃男還須負擔60元蒜頭價額。
換算下來,若黃男選擇易科罰金,8天拘役就是8000元,再加上60元犯罪所得,總計8060元。原本只值60元的7顆蒜頭,最後可能付出超過百倍的代價「偷小失大」。全案仍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