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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交友陷阱1/辯稱不知她未滿14歲 桃園男一句「你他X才13」遭法院打臉
發佈時間2026.09.20 07:58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9.20 07:59 臺北時間
施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4歲少女,在短短44天內5度發生性行為。(示意圖,pexels)桃園一名施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未滿14歲少女,兩人交往後,在短短44天內5度發生性行為。施男挨告後辯稱,不知道少女未滿14歲,以為對方只是未滿16歲,但法院卻從兩人的LINE對話中發現,施男曾直接傳訊「而且你他媽才13」,認定他早已察覺少女可能只有13歲,仍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桃園地院依5個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法院發現,施男是在2025年7月間透過交友軟體APP探探認識少女,雙方之後開始交往,並從同年7月14日至8月26日間,先後5度在桃園一間旅館發生性行為。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施男雖然坦承確實與少女發生過性行為,卻強調自己當時只知道對方還在念國中,不清楚實際年齡,也不知道就讀幾年級。
施男還辯稱,他原本以為少女已經年滿14歲、只是未滿16歲,直到後來才開始懷疑對方可能只有13歲;不過,法官檢視兩人的聊天紀錄發現,施男早在之前就曾傳訊「而且你他媽才13」給少女,他自己在庭上也承認,當時就是在猜少女真實年齡是不是13歲。
法院認為,施男既然已經懷疑少女可能未滿14歲,加上他本身高中畢業,應該知道一般國中生的年齡範圍,卻沒有進一步確認少女實際年齡,仍繼續與她發生性行為,已具有對方可能未滿14歲仍執意為之的「不確定故意」,因此不採信他的說法。
辯護人另替施男求情,主張兩人當時是男女朋友,性行為也都是雙方合意,施男案發時未滿20歲,希望法院依《刑法》第59條減刑。不過法官認為,法律之所以特別保護未滿14歲兒少,就是因其身心與性自主判斷能力尚未成熟,即使雙方合意,也不代表成年人因此免責。
法院更指出,施男不是偶發一次,而是在短短44天內5度與少女發生性行為,犯罪頻率不低,難認只是年輕、思慮不周而一時觸法。最後法院就5次犯行分別判處3年4月至3年10月不等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此外,少女還曾供稱,交往期間雙方互傳私密影像及影片。法院認為這部分另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因此依職權告發,移請桃園地檢署另行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