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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女遭通緝犯性侵 冷靜再約見面「助警逮捕他」

發佈時間2026.09.28 09:00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9.28 09:00 臺北時間

苗栗一名徐姓通緝犯性侵女子,被害人事後為了讓警方順利將他逮捕,再次約徐男見面,成功讓徐男落網。示意圖(翻攝畫面)
文
苗栗一名徐姓男子遭女子小玲(化名)指控,某日在一處工寮內對她強制性交,完事後小玲離開時,徐男又突然對小玲掐頸,並持鐵鎚攻擊頭部及臉部,全案曝光後,徐男在開庭時狡辯否認,聲稱當時是女方主動,但法院最終依小玲證詞、驗傷結果、DNA鑑定及雙方對話紀錄,認為徐男說法不足採信,認定徐男涉犯強制性交及傷害罪,分別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10個月、8個月,合併執行4年4個月。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當天,小玲前往苗栗某處工寮與徐男見面,2人先是短暫交談,徐男突然將小玲推倒在一張充氣床上,然後對她強制性交得逞。小玲報案時告訴警方,遭性侵時她劇烈反抗,衣物也遭撕破,遭徐男得逞後要準備穿衣服離開時,又遭到徐男勒頸,還被他以鐵鎚攻擊頭部及臉部。
小玲在驚恐中拿了衣物隨即離開,但事後卻發現拿到的是徐男的衣服,接著在第二天至醫院驗傷,而根據醫療紀錄顯示,小玲額頭、臉部、頸部、手臂、膝部及大腿等處均有傷勢,另有性侵害相關驗傷結果;採集的相關檢體經警方鑑定,也驗出與徐男相符的男性DNA。
法院審理時認為,小玲在案發後立即聯絡友人、報警並接受驗傷,加上友人證稱當時小玲神情緊張、臉上明顯有傷,均可作為補強證據,足以證明小玲遭強制性交及傷害;法院並引用現場照片及小玲製作的手繪現場圖,配合工寮內充氣床、桌面及鐵鎚擺放位置,還原案發現場與當時的情形。
而徐男的律師則主張,小玲在案發後仍於同年9月與徐男約見面,與一般遭性侵後應避免接觸加害人的反應不符。小玲對此證稱,當時徐男已是通緝犯,她之所以再次赴約,是因為希望警察趕快抓到他,藉此將徐男的位置告知警方,所以才會約見面。
判決認為,徐男後來就在雙方見面的地點遭警方緝獲,因此不能排除警方是依小玲提供的資訊掌握徐男行蹤,法院也強調,性侵被害人的事後反應並無固定模式,不能因再次接觸就否定小玲被害事實。
而檢方原本認為徐男在犯案時攜帶鐵鎚,應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論處,但法院根據小玲證詞與現場位置判斷,鐵鎚當時放在距離充氣床一段距離的桌旁,徐男是在性侵行為結束、小玲準備離開時,才另外持鐵鎚攻擊,並不符合「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的加重要件。
法院最終改依一般強制性交罪及傷害罪分論併罰,並審酌徐男曾有多項前科、也未與小玲和解賠償等,分別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10個月、8個月,合併執行4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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