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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上加利還不完3/月息不高就沒事? 律師:手續費、違約金都可能算重利
發佈時間2026.10.03 08:00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10.03 08:00 臺北時間
最高法院過去也曾指出,借款時先預扣第一期重利利息,仍可能被認定已經取得重利。(本刊資料照)借錢時契約寫著月息1、2%,就代表不是高利貸嗎?恐怕沒這麼簡單。本刊調查,地下放貸除了利息之外,常見還會有前扣、手續費、仲介費、違約金,甚至催款費;依《刑法》第344條規定,只要是與借貸有關的費用,都可能被納入重利計算。若放款人又是利用借款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放款,就可能踩進重利罪紅線。
放款花樣百百種,其中最容易讓借款人搞不清楚的,就是民間說的「前扣」預扣利息。例如雙方說好借50萬元,每月利息5萬元,但錢還沒拿到手,就先被扣掉5萬元,借款人實際只拿到45萬元。表面上看起來借的是50萬元,真正能使用的卻只有45萬元,實際負擔的利率也跟著往上飆。
過去司法實務也曾針對這類情況進行討論,以50萬元、月息5萬元為例,如果用實際拿到的45萬元計算,年利率甚至可達133%;最高法院過去也曾指出,借款時先預扣第一期重利利息,仍可能被認定已經「取得重利」,不是把利息先扣掉就能避開刑責。
律師蔡政峯分析,民間借貸本身並不違法,《民法》對約定利率雖設有年息16%上限,但刑事上的重利罪,不能只看利率有沒有超過16%,還要進一步判斷放款人是否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錢、難以求助等弱勢處境,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利益。換句話說,「民事利率過高」和「刑事重利」其實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蔡政峯形容,高利貸集團不只是拿著叉子吃人肉,甚至還拿著吸管吸你的血、食你的髓。(本刊資料照)蔡政峯也指出,非法放貸即使把表面利率壓得不高,如果另外收取高額手續費、介紹費、違約金等費用,法院仍可能把這些錢一併算進去,不能靠著換個名目,就把高額利息藏起來。
蔡政峯也提醒,人難免都有急著用錢的時候,但越是急,越不能隨便找地下管道借錢。他形容,高利貸集團「不只是拿著叉子吃人肉,甚至還拿著吸管吸你的血、食你的髓」,一旦發現借貸條件異常、利息愈滾愈高,應盡快尋求警方或法律協助,避免債務一路失控,更恐會禍及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