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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立無逃亡之虞卻以電子腳鐶防逃 法官裁定理由矛盾

發佈時間2026.10.21 22:07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10.21 22:28 臺北時間

前台東縣長吳俊立涉「東映渡假村」圖利弊案獲裁定500萬交保免押,法官裁定理由充滿矛盾。(鏡新聞提供)
文
國民黨台東縣長候選人吳秀華胞兄前台東縣長吳俊立涉「東映渡假村」圖利弊案,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後,台東地院今(21日)裁定吳俊立以500萬元交保免押,並以電子腳鐶與個案手機監控防逃,並命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證人接觸避免串證,但法院公布的裁定理由竟指吳俊立無逃亡與串證之虞,缺乏羈押原因卻有羈押必要,理由充滿矛盾,已在法界引熱議,直指檢察官抗告後成功機率高,二審很可能會發回。台東地檢署認為有逃亡勾串之虞,已表示將在收到裁定書後抗告。
《刑事訴訟法》羈押三要件依序分別是被告罪嫌重大、有羈押原因、有羈押必要性缺一不可,法院針對檢察官聲羈押案,先要認定被告罪嫌重大,若有,即會看被告有無逃亡及串證之虞的羈押原因,若有,第三階段再針對有無羈押必要性進行審理,若無法以交保、限制出海等手段來代替羈押,即會裁定將被告羈押。
台東地院今裁定被告吳俊立以自己名義提出500萬元保證金換免押,並限制住居於他的台東居所地,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要求他不得與本案羈押聲請書所載的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接觸、聯絡、通訊、傳遞訊息或探詢案情,另定期、定時拍照上傳及至派出所報到並配戴電子腳鐶,新聞稿針對被告是否罪嫌重大?有無羈押原因?有無羈押必要性?逐一說明,但理由卻充滿矛盾。
在被告是否罪嫌重大方面,台東地院新聞稿指出,被告吳俊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被告經訊問後否認犯行,但依卷存證據資料,足認他涉犯圖利等罪嫌重大。
接著在第二階段的羈押原因部分,台東地院認為吳俊立沒有逃亡及串證之虞,新聞稿指出,檢察官聲請羈押書中所載文件、議員建議函及相關公務資料,既多屬市府內部流程所形成文書,檢警已進行搜索並扣得相關物證、電磁紀錄、被告手機及文件,主要客觀證據已有相當程度保全,且吳俊立經檢察官訊問,相關證人及共同被告也已接受調查且形成卷證。至於檢察官主張尚有部分證人待訊問,法官認為,檢察官未具體指出吳俊立曾向何人勾串、指示隱匿證據等行為,難僅憑吳俊立過往職務或人際關係就認定有具體、現實的勾串或滅證的高度可能。
台東地院新聞稿指出,被告吳俊立有固定住居所及相當家庭、社會聯繫,卷內也沒有被告前有逃亡、藏匿、規避到案或準備出境的具體事證,所涉罪名雖刑度重大,尚不足以單獨認定有逃亡之虞;被告縱具有一定社會關係或影響力,仍應以具體事證判斷羈押原因,不宜逕推論必將運用該等關係妨礙偵查,法官認為,依現有卷證,尚不足認以前開侵害較小的替代處分,無法確保後續偵查程序進行。
台東地院新聞稿理由結構看似完整,然而,審判程序上,若無羈押原因,法官即不必再接著審酌是否有羈押必要,但台東地院卻指出,在羈押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部分,法官認為以相當金額具保,並附加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禁止與本案共同被告及相關證人接觸、聯繫,暨接受科技設備監控等措施,已足以降低被告逃亡及妨害偵查風險。
法官認為,因檢察官聲請羈押與羈押作為最後手段的要求未盡相符,應予駁回,由於法官在羈押原因已認定無逃亡及串證之虞,也就是缺乏羈押原因,卻對被告施以科技監控防逃及禁止接觸共犯及證人以防串供,理由明顯前後矛盾,檢察官抗告成功機率大,很可能獲二審發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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