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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俊傑潛逃案遭批甩鍋 北院:已沒收1000萬並裁押16人

發佈時間2026.11.04 20:14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11.04 20:14 臺北時間

立委高金素梅的大帳房張俊傑潛逃,台北地院遭批甩鍋後發聲明回應。
文
立委高金素梅的大帳房張俊傑傳出上月28日已潛逃成功,裁定張俊傑以1,000萬交保停押及電子手鐶鑑控停止羈押的台北地院,今(4日)遭批甩鍋,對此,台北地院發聲明回應指出,檢察官起訴張俊傑時,起訴事實並未涉及共諜案,張俊傑破壞電子手鐶後,法官除裁定沒收千萬元交保金,全案截至目前北院已裁准羈押共計16人。
台北地院聲明指出,北院正視本案被告破壞電子手鐶逃逸所引發的社會疑慮,除已依相關規定為必要的司法處置外,並將在尊重個案審判獨立及各機關法定職權之前提下,持續檢視科技監控告警、通報聯繫、緊急拘提及相關防逃作業流程,並與各權責機關強化協調聯繫,以提升防逃及緊急應變效能。
北院指出,被告破壞科技監控設備並逃逸,不僅妨害司法程序,也增加檢警調、海巡及國安等機關後續查緝的困難及負擔,北院對各機關投入人力持續追緝之辛勞,表示尊重與感謝。北院指出,法院就個案強制處分的判斷,應以處分當時的卷證資料及具體情形為基礎;被告嗣後違反具保條件、破壞科技監控設備或逃逸、偷渡等行為,則應依法分別處理。
北院聲明指出,羈押是對被告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就檢察官提出的卷證資料,審酌被告有無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並衡量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手段,是否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的進行。
北院聲明表示,張俊傑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起訴事實並未涉及共諜案件,承審法官訊問張俊傑後,依處分當時的卷證資料及具體情形綜合審酌後,命被告提出1,000萬元保證金,並附加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向派出所報到及接受電子手鐶科技監控等防逃措施。檢察官其後依法提起準抗告,亦經駁回。
北院聲明指出,本案具保處分及所附防逃措施,均是依當時可得審酌的事實及證據資料依法作成,並經法定救濟程序審查。至被告嗣後是否遵守法院所命條件,以及有無其他規避司法程序的行為,均屬具保處分作成後的情事,應與原處分的審酌基礎分別觀察。
北院聲明指出,法院於接獲被告張俊傑電子手鐶發出低電量告警後,承審法官即與警方聯繫並參與查尋,嗣發現電子手鐶早已遭破壞丟棄。因被告行蹤不明,法院院依法拘提未著後,即發布通緝,並聯繫境管機關加強查核,其後沒入所繳納的1,000萬元保證金。另就被告破壞電子手鐶的行為,提出毀損公物罪告發。
至於張俊傑逃逸後是否經他人接應、規避追緝或偷渡出境?北院表示,這涉及後續偵查及查緝事項,應由各權責機關依職掌調查認定。台北地院指出,對於檢察官就涉嫌協助逃逸等相關人員所提出的強制處分聲請,法官均依各該個案卷證資料及法律規定即時審理,截至目前已裁准羈押共計16人。相關案件尚在偵查中,有關涉案人員是否負擔刑事責任,仍應依後續偵查、審判結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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