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政府普發一萬元,引發熱議,有人歡喜有人憂。不少未成年孩子上網抱怨,自己應得的一萬元被父母以各種理由收走。對此,律師王至德特別在臉書貼文分析,這筆錢的法律歸屬,讓許多家長和孩子都能有個依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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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至德律師首先給出了明確的結論:「錢是孩子的,爸媽不能占為己有。雖然可以動用,但是要花在孩(子)身上。」他指出,有些父母認為自己花錢養孩子,所以孩子的錢就該歸父母所有,這在法律上是說不通的。父母扶養子女是法律上的義務,不能因為履行了義務,就宣稱孩子的財產屬於自己。
王至德律師表示,普發的一萬元是政府發給每個人的,屬於孩子無償取得的財產,因此在法律上被視為未成年人的特有財產。特有財產的特點是,所有權雖然屬於未成年人,但父母可以為了孩子的利益來「使用」這筆財產,而且不需要經過未成年人的同意。
王至德律師提到,爭議點就在於「花在孩子身上」的定義。律師提醒,因為父母本來就有扶養子女的義務,如果這筆錢是用來繳納國民教育的學費或基本生活費,可能會有一些爭議。從理論上來說,這些費用本來就應該由父母負擔,不應使用子女的特有財產來支付。
相對而言,用於基本生活費以外的費用,例如買給孩子 iPad、iPhone 或電腦的錢,或是支付看電影、去遊樂園玩、甚至是購買樂器的費用,這些都算是為了孩子的利益,父母用孩子的一萬元來支付就沒有問題,且無需經過孩子同意。
此外,王至德律師說明,未成年人除了日常生活必需的行為之外,所有的法律行為本來就都需要經過父母同意,所以就算父母不將這筆錢用掉,未成年人其實也沒辦法任意地將這筆一萬元花掉。至於滿18歲的成年人,這筆錢則完全屬於自己,可以自行運用,但同時父母原則上也沒有幫你出生活費的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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