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新北市1名已婚在國中擔任老師兼生教組長的阿志(化名),被控利用師生關係,藉口避雨等理由,將自己的女學生小潔(化名)帶往汽車旅館強制性交得逞,事後小潔墜樓輕生,生前在以手機備忘錄留下遺書控訴阿志性侵的惡行,但法官發現,小潔在遭性侵後3天曾寫下「和他的約會到後來還是做了愛」、「這是我們之間的秘密」、「我清楚的明白,我什麼都懂」,日記中將過程描述為「約會」與「做愛」,並未提及被強迫、因缺乏積極證據,一審判決阿志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法官認一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名在新北某國中擔任生教組長兼任教師的阿志,被控在111年6月23日,藉口避雨將剛畢業的女學生小潔載往新北市土城區某汽車旅館,在房間內違反小潔意願強制性交得逞,小潔事後在學校輔導過程中提及此事,校方通報調查,全案因而曝光。然而小潔在案件調查期間,於112年11月11日墜樓輕生,手機備忘錄更留下「性侵什麼的。感情什麼的。工作家人朋友金錢我也放棄了」等語,讓家屬悲痛萬分。
法院審理時,被告阿志堅決否認犯行,強調雙方是合意性交。辯護人更提出關鍵證據,指出小潔在案發後3天、也就是111年6月26日的日記中寫道:「我和兩位有婦之夫做了愛。6月23日那天起初並未多想,但和他的約會到後來還是做了愛…他身為我的老師、我的摯友,他是我信任的人,到後來他帶我去了汽車旅館,我們發生了關係…他告訴我這是我們之間的秘密。」
因日記內容「和他的約會到後來還是做了愛」、「這是我們之間的秘密」、「我清楚的明白,我什麼都懂」,日記中將過程描述為「約會」與「做愛」,並未提及被強迫,雖然小琳在遺書與談話中指控遭性侵,但其情緒壓力來源眾多,包括家庭經濟、課業壓力以及與現任男友的糾葛。且小琳在旅館期間並未向不斷傳訊關心的男友求救,事後還持續與大智聯繫、吃飯,與一般性侵受害者的反應有異。
合議庭審理發現,小潔當天同意與被告阿志前往旅館,阿志在房間內暗示要發生性行為時,小潔「沒有講話也沒有動」,雖有推拒但方式不明顯,連小潔自己都說「被告可能認為我只是害羞」。更關鍵的是,小潔在旅館2至3小時期間,男友不斷傳訊「看到密我一下。有點擔心妳」、「我很擔心妳,妳怎麼了」,小潔不僅未趁隙求救,返家後也未立即向男友反應,甚至7月初還再度與被告阿志單獨見面吃飯。法官認為,這與一般性侵被害人極力避免接觸加害人的反應大相逕庭。
法院進一步檢視相關證詞,輔導老師證稱小潔提及此事時「沒有特別激動,也沒有太大的情緒起伏」;醫師也指出小潔自111年3月就因憂鬱症就醫,壓力來源包含課業、家庭經濟等多重因素。雖然B女母親及友人證稱她談論此事時會哭泣、顫抖,但法官認為這可能源於擔心父母評價、面對司法調查壓力,或是小潔長期以來的憂鬱症病史,無法直接與遭性侵劃上等號。
而且小潔輕生原因複雜,手機備忘錄雖提及「性侵」,但同時也寫到憂鬱症、感情、工作、家人等各種痛苦。輔導紀錄更顯示,小潔輕生前因住院治療不滿、與男友分手感到痛苦無助,難以將死因直接歸咎於被告行為。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小潔指述存在重大矛盾,日記內容明確顯示案發後認定是合意性關係,事後互動也不符性侵被害人反應模式。其他證人多是轉述小潔說法,屬於「累積證據」無法有效補強。在無法排除「合意性交」可能性的情況下,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決被告阿志無罪。
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上訴高等法院,法官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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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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