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 24 歲張姓役男,依法僅需服補充兵現役 12 天,卻在收到徵集令後,連續 2 次無故未依規定前往指定地點報到,藉此逃避兵役。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張男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妨害徵集罪,判處有期徒刑 3 個月,得易科罰金 9 萬元。
連放兩次鴿子!市府兩度通知均未入營 函送基隆地檢偵辦
判決指出,張男為役齡男子,基隆市政府於 2025 年 10 月寄發徵集令,通知他於同年 11 月 17 日至基隆火車站集合,前往桃園龍潭凌雲崗服補充兵現役 12 天。該徵集令由張母代為簽收並已轉知張男,但張男無故未依指定時間報到,且逾期 5 日仍未入營。
由於張男第一次未依令報到,基隆市政府於 2025 年 12 月再次寄發徵集令,通知他於今年(2026年)1 月 12 日至基隆火車站集合,前往宜蘭金六結營區服役。不料,張男仍再次無故放鴿子,再度逾期 5 日未入營,基隆市政府隨後依法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檢察官主張一案一罰!法院認定單一犯罪目的 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審理期間,公訴檢察官主張張男先後 2 次逃避徵集,應採「一案一罰、分論併罰」。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役男服補充兵現役僅負有一次兵役義務,張男雖然先後 2 次收到徵集令均未報到,但其行為均係基於「逃避同一補充兵現役徵集」的目的,侵害的是同一法益,應屬單一犯罪行為,不應分別論罪。
法官審酌,張男身為役齡男子,本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卻無故拒絕報到,影響國家徵兵作業及國防管理秩序;惟考量他於審理時坦承犯行,最終依妨害徵集罪判處有期徒刑 3 個月,得易科罰金 9 萬元(折算每日 1,000 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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