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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害女騎士喪命…運將1原因可繳錢免囚

發佈時間2026.09.11 13:47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9.11 15:30 臺北時間

嘉義市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名林姓貨櫃車司機因違規停放車輛且未擺設故障標誌,導致後方吳姓女騎士閃避不及追撞,傷重不治。法院審理後指出,死者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林男未設警示則為次因。鑑於林男案發後自首且坦承犯行,雖與家屬調解金額未果,但法官考量林男經濟狀況及入監服刑對家屬求償未必有益,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提醒民眾行車務必注意安全,違規停車恐釀難以挽回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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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車司機把車停在路邊,因未擺設車輛故障標誌警示,導致後方女騎士追撞,重傷身亡。(示意圖/AI製圖)

 

嘉義林姓貨櫃車司機把車停在路邊,因未擺設車輛故障標誌警示,導致後方吳姓女騎士追撞,重傷身亡;林男坦承肇事,被依法送辦,雖認罪,符合自首規定,但跟死者家屬賠償金無法達成共識,因此調解而破局;法院考量,死者肇事主因,司機肇事為次因,加上若入監服刑對將來適應社會及家屬後續受償,未必有助益,法院審理後,將他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駕駛貨櫃貨運曳引車,今年4月14日上午8時31分把車停在嘉義市路邊,因未擺設車輛故障標誌警示,導致後方吳姓女騎士未及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導致吳女當場人車倒地,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併顏面骨骨折、下肢多處骨折、嚴重創傷死亡。

事故當下,林男留在現場等候,並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肇事,符合刑法自首規定,檢方將他依過失致死罪提起訴。

法官認為,死者吳女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司機林男未設故障標誌為肇事次因,死者本身亦應負擔相當比例責任,林男始終坦承犯行,有調解意願,因雙方對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而破局。

法院依據罪刑相當原則,及審酌林男家庭經濟狀況、及死者家屬意見,若入監服刑對將來適應社會及家屬後續受償,未必有助益,因此,審理後,將他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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