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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沂、李怡貞著作權戰大逆轉 陳沂無罪

發佈時間2026.09.17 12:00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9.17 13:30 臺北時間

網紅陳沂遭律師李怡貞提告違反著作權案,二審出現大逆轉。全案源於陳沂轉載李怡貞粉專圖卡,嘲諷錯字並推銷代言葉黃素,一審判決陳沂有罪。然而,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二審改判無罪,理由包括圖卡美術著作權屬Meta公司,李怡貞無權提告。此外,法院認為該貼文僅屬網路社群即時評論,缺乏文學性與創作高度,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亦遭駁回,全案定讞,陳沂獲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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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貞(右)對陳沂提告侵害著作權官司,二審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判,逆轉改判決陳沂無罪。(圖/資料畫面)

 

網紅陳沂被控轉載「女人大律師李怡貞」粉專上一圖卡,嘲諷圖卡有錯字,再順勢推銷代言的葉黃素食品,被陳怡貞提告違反著作權,一審陳沂被判有罪。二審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認定,陳沂的貼文僅為社群互動、個人意見表達,未構成違反著作權法要件,逆轉改判陳沂無罪。另虛擬替身美術著作部分,李怡貞無權提告,判決公訴不受理。刑事附帶民事求償1萬2000元部分也被駁回。全案確定。

李怡貞的「女人大律師」臉書粉專於2023年5月28日,貼出一張圖卡,內容寫道「然候就算四八兩這樣罵我,我還是覺得她剪短後比之前更像宋慧喬,這方面我立場很堅定」等語。同一天,陳沂轉載,並指出圖卡中的「然候」寫錯,同時推銷自己代言的葉黃素保健食品,附上折扣優惠連結,大酸李怡貞「妳真的需要葉黃素」。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貼文有原創性,且為單一商業盈利目的進行重置,並非合理使用,侵害他人著作權,判罰2000元,民事部分則需賠償1萬2000元。

二審智財院認為,美術著作部分,依Meta虛擬替身服務條款內容,使用者利用虛擬替身服務所產生之著作財產權,已依規定讓予Meta公司非專屬授權使用者利用。李怡貞並非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自不得提出告訴,因此欠缺合法告訴,判決公訴不受理。

至於語文著作部分。陳沂的貼文源於網路社群互動,為網路社群平台上之即時評論、互動發言。社群媒體之留言、回覆、批評、調侃及網路論戰,本為公共言論市場一部分。又雖然是陳怡貞自行撰寫,有原始性,但未見有文學性描寫、情節鋪陳等其他足以彰顯作者個性之創作表現。

綜合貼文內容、篇幅、發表脈絡觀察,貼文的精神創作程度低,不具著作權法所要求之最低創作高度,非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言著作,依法判決陳沂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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