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紅陳沂被控轉載「女人大律師李怡貞」粉專上一圖卡,嘲諷圖卡有錯字,再順勢推銷代言的葉黃素食品,被陳怡貞提告違反著作權,一審陳沂被判有罪。二審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認定,陳沂的貼文僅為社群互動、個人意見表達,未構成違反著作權法要件,逆轉改判陳沂無罪。另虛擬替身美術著作部分,李怡貞無權提告,判決公訴不受理。刑事附帶民事求償1萬2000元部分也被駁回。全案確定。
李怡貞的「女人大律師」臉書粉專於2023年5月28日,貼出一張圖卡,內容寫道「然候就算四八兩這樣罵我,我還是覺得她剪短後比之前更像宋慧喬,這方面我立場很堅定」等語。同一天,陳沂轉載,並指出圖卡中的「然候」寫錯,同時推銷自己代言的葉黃素保健食品,附上折扣優惠連結,大酸李怡貞「妳真的需要葉黃素」。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貼文有原創性,且為單一商業盈利目的進行重置,並非合理使用,侵害他人著作權,判罰2000元,民事部分則需賠償1萬2000元。
二審智財院認為,美術著作部分,依Meta虛擬替身服務條款內容,使用者利用虛擬替身服務所產生之著作財產權,已依規定讓予Meta公司非專屬授權使用者利用。李怡貞並非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自不得提出告訴,因此欠缺合法告訴,判決公訴不受理。
至於語文著作部分。陳沂的貼文源於網路社群互動,為網路社群平台上之即時評論、互動發言。社群媒體之留言、回覆、批評、調侃及網路論戰,本為公共言論市場一部分。又雖然是陳怡貞自行撰寫,有原始性,但未見有文學性描寫、情節鋪陳等其他足以彰顯作者個性之創作表現。
綜合貼文內容、篇幅、發表脈絡觀察,貼文的精神創作程度低,不具著作權法所要求之最低創作高度,非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言著作,依法判決陳沂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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