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3 04:57 臺北時間

《鏡週刊》新聞自律綱要

《鏡週刊》新聞自律綱要
「鏡週刊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內容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法令規定,另擷取學者專家、公民團體所提維護人權之意見及各國傳播媒體自律規範,並參酌衛星廣播電視新聞自律之精神彙集而成。《鏡週刊》將在尊重言論自由、新聞專業和保護受害者及弱勢者間取得最佳平衡,落實服務公眾知的權利。
壹、總則
一、新聞報導應注意事項
(一)不得故意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與公共利益有關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不得違反查證義務原則。
(四)不得妨害公共秩序。
(五)尊重人權及其多元價值,尤應維護弱勢者人權。
(六)涉己新聞應遵守「鏡傳媒涉己新聞處理原則」辦理。
二、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但當個人隱私涉及公共利益時,得以採訪與報導。
貳、分則
一、性侵害、性騷擾及家暴新聞之處理
(一)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之責任,即使被害人已死亡者亦同。
(二)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三)有關性侵害、性騷擾及家暴等題材之新聞,應避免詳細描繪侵害情節。
(四)若加害人與被害人有親屬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關係時,應隱去加害人之相關資訊。
(五)對於家庭暴力之新聞,應依法秉持保護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前提,謹慎處理。
二、兒少新聞之處理
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報導,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相關規定,不得有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
三、血腥及暴力事件新聞之處理
(一)過於血腥及暴力的畫面及內容,應避免過度描述細節,畫面並應以馬賽克處理。與前述新聞有關之模擬圖片及動態影片,亦同。
(二)有關血腥及暴力事件等題材之新聞,應避免使用動畫與模擬圖片詳細描繪侵害情節。
四、災難或意外事故新聞之處理
(一)於災難及意外事故發生時,應強化資訊傳播及服務功能,提供正確、迅速、完整、重要的資訊,報導真實,守護生命,尊重個人隱私與尊嚴,並兼顧民眾知的權利。
(二)相關報導應以尊重當事人、受害者及其家屬之感受為原則進行報導。
(三)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向事故權責單位取得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未掌握確切事實前,不做揣測性的報導。
(四)無論照片呈現或文字敘述,應謹慎為之。
(五)對於災難傷亡現場的採訪記者,應提供事前及事後之心理諮商或協助。
五、犯罪新聞之處理
(一)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採訪、報導時應謹慎。
(二)犯罪嫌疑人「模擬犯罪現場」之採訪、報導,應避免影響犯罪現場之採證及相關作業。
(三)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
(四)避免報導將犯罪者「英雄化」或妄加猜測被報導者的身心反應。
(五)有關犯罪題材之新聞,應避免使用動畫與模擬圖片詳細描繪侵害情節。
六、自殺新聞之處理
(一)報導自殺事件時,宜避免浪漫化或英雄化,且不做自殺手法之細部描寫。
(1)自殺事件屬個人行為、個人情緒,且未造成公眾危害,或未涉及公共利益者,宜謹慎報導。
(2)自殺事件屬大庭廣眾下發生,或與公眾人物或公共議題有關之自殺行為,宜謹慎報導。
(3)報導自殺事件時,得透過警察機關取得相關資訊;至於醫院、住家、校園等重要場所,非經當事人家屬(或監護人)之同意,不得進行採訪及播出。
(4)考量自殺事件恐引發之模仿效應,報導自殺事件時,應著重於事件本身的社會意義,不應揭露當事人之相關資訊。
(5)報導自殺事件時,應注意各相關機構或組織發布之規範,例如:
(A)統計資料應謹慎及正確解讀。
(B)採用真實與正確的資訊來源。
(C)即時評論應小心處理,不可將自殺動機過於簡化。
(D)避免「自殺潮」或「世界上最高自殺率地區」等推論字眼。
(E) 避免教導自殺的方法。
(F)報導應尊重家人和倖存者。
(二)有關自殺等題材之新聞應避免使用動畫與模擬圖片詳細描繪自殺情節。
(三)報導自殺事件時,於網路內容需加警語。
七、綁架新聞之處理
(一)人質尚未安全脫離綁匪控制前,不得報導。
(二)人質安全脫離後之採訪、報導,為避免侵害當事人隱私及造成二次傷害,應取得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但辦案單位主動發布消息者不在此限。
八、群眾抗議新聞之處理
對於群眾抗議事件,應遵守中立客觀的報導立場,不得唆使或導演群眾的抗議行為。
九、醫療新聞或重大流行疾病新聞之處理
(一)重大流行疾病疫情之報導,應以政府主管機關發布之資訊為準。若政府涉嫌掩蓋事實,或無故拖延資訊公開者,則不在此限。
(二)報導流行疫情與事實不相符合,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或更正者,應即更正。
(三)傳染病病人或疑似感染傳染病之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除主管機關發佈之資料外,不得報導。
(四)對於感染法定傳染病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進行採訪時,應表明媒體身分。如當事人拒絕時,不得對其採訪、攝影或錄音。
十、愛滋感染者或病患新聞之處理
(一)以愛滋「感染者」取代「愛滋病患」的稱呼,以去除社會污名,並尊重感染者的基本尊嚴與權益,並應避免描繪或暗示其負面刻板印象。
(二)未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三)社會事件當事人為愛滋感染者(或疑為愛滋感染者),但其愛滋感染身分與該社會事件無關者,應避免涉及愛滋字眼。
(四)應謹慎處理可能涉及鼓勵歧視、嘲笑、偏見、惡意中傷、侮辱愛滋感染者的素材。當新聞人事物出現錯誤愛滋知識或有歧視愛滋感染者行為,報導內容應傳遞正確知識及平衡歧視言行。
十一、性與裸露新聞之處理
(一)應高度審慎處理正面全裸、生殖器或體毛之裸露畫面,避免官能刺激與猥褻。
(二)性行為之描述應採審慎態度,但如報導與性教育有關者,仍應以謹慎、小篇幅為原則。
(三)因報導必要時,得保留下列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的圖片、影像、動畫:
(1)六歲以下兒童全裸。
(2)以裸露上半身為常習者。
(3)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
(4)如為藝術表演、演藝表演、文學報導、學術性、教育性、醫學性價值所需,應在尊重原創精神、社會公益和社會風俗之情形下,做適當之新聞處理。處理時應以原創精神、社會公益大於社會風俗為原則。
十二、性別與弱勢族群新聞之處理
(一)新聞應以客觀、非歧視字眼報導同志新聞,報導時不應將同性戀、跨性別等性少數,犯罪化、病態化,避免社會污名烙印。
(二)新聞報導應避免散播或強化性別上的不平等、偏見、歧視和刻板印象,以免造成「性別決定論」或譴責弱勢者的不當效果。
(三)新聞報導應避免物化女性(男性亦同),並不得使用侵略式的拍攝手法拍攝性特徵。
(四)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資源弱勢的新住民、新移民、原住民及移工等族群。包括在稱呼上,不使用外籍新娘、大陸妹、大陸新娘、越南新娘、泰國新娘、山胞、山地人、番仔、賓妹等歧視用語,應採用新住民、新移民、原住民及移工等中性平等用詞,且不得宣傳或主張特定國籍或原始國籍、種族、 族裔身分、膚色或出生地之優越或低劣。
(五)新聞報導應避免污名化同居、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同志等各類家庭模式,或將各種社會問題歸因於當事人家庭模式,而使各種多元家庭受到社會 歧視或誤解傷害。
(六)報導性別與弱勢族群相關新聞時,應適度提供相關社會資源資訊。
十三、身心障礙者新聞之處理
(一)未經當事人、家屬或及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精神病人及其他身心障礙者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所。
(二)新聞報導對於行為異常者,不得妄加揣測其為身心障礙者。
(三)新聞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應避免誤導閱聽人對病人產生歧視。
(四)報導不法活動或反社會行為等負面事件時,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或以身體及心理特徵標籤化身心障礙者。
(五)新聞報導不宜在未經證實之情況妄下結論或將社會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
(六)新聞報導應儘量讓閱聽人正確認識並接納身心障礙者,且避免影射精神障礙者的危險性或身心障礙者的負面刻板印象。
十四、靈異與超自然現象新聞之處理
靈異、通靈、觀落陰、宗教或其他玄奇詭異等涉及超自然現象之報導,應適度提供專家說法,並謹慎處理及平衡報導。
十五、爆料新聞之處理 對於檢舉、揭發或公開譴責私人、或機關團體之新聞,應與公共利益有關始得報導。並在善盡查證義務之原則下進行採訪及報導。
十六、轉載網路新聞之相關新聞處理
(一)考量網路平台屬低度管制,引用網路資訊時,宜強化查證程序,善盡查證責任。
(二)秉持自律精神,針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家暴之受害者及未成年兒少新聞,善盡保護責任。
(三)考量網路平台資訊流通與留存特性,製作網路來源新聞時,宜審慎處理,避免不當侵犯當事人隱私與名譽。
(四)製播網路來源新聞宜註明出處,尊重原創作者之著作權。
十七、涉己新聞處理原則
(一)涉己事務新聞係指精鏡傳媒公司、董監事及員工之人或事相關報導。
(二)涉己事務新聞報導時,應揭露此則新聞與本公司關係。
(三)處理涉己事務,應遵守各項媒體自律公約精神,當涉己事務已成為公共議題時,得即時回應說明或製作相關報導。
(四)報導涉己新聞,應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五)處理涉己新聞,應注意報導比例,不宜排擠其他重大新聞。
(六)涉己範疇之人或事,有激勵向上、向善之義舉或獲得各類獎項、表揚之消息,得以新聞報導之。
十八、特種個資之處理
有關病例、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除法律有例外規定外,不得蒐集、利用或處理。
參、新聞自律機制
一、為強化新聞自律,結合公民監督精神,設置新聞自律委員會。
二、新聞自律委員會由公民團體代表和學者專家5~7人以上組成,女性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委員互選之。委員出席過半數即可開會,委員會委員不足五人時,應於三個月內補實。
三、自律委員會每季應至少召開一次,但委員會得依實際運作情形,依決議調整會議召開週期或頻率。遇有重大新聞爭議事件、主管機關要求、或委員半數以上請求,應提請主任委員召集臨時會。
四、新聞自律委員會開會時,鏡週刊總編輯及相關主管應列席,並針對申訴內容及委員會意見進行答覆與說明。若有必要時,新聞報導相關當事人或諮詢對象亦得受邀出席陳述意見。
五、新聞自律委員會之討論及決議內容,應全程記錄並刊載於官網。
肆、附則
本自律綱要之修訂,經鏡週刊、公民團體和學者專家共同討論後為之。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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