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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造假】電梯安檢有規範 不實登載涉詐欺

發佈時間2017.02.22 04:58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3 臺北時間

捷運中和線景安站的電扶梯,由台灣通力公司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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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築法規規定,各建築內的升降機安檢,必須每月實施一次,不管是與電梯廠商簽約的業主,或電梯廠商,都必須遵守規範。在建築法規第77條之四中。
有關建築物昇降機管理與安檢的若干規定如下:
  1. 昇降設備需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2. 需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3. 需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4. 需實施平時維護保養並作成紀錄。
  5. 需由專業技術人員載明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處理情形,及按月檢送維護保養紀錄表給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6. 各項昇降設備必須運轉正常。
而本案中偽造安檢紀錄的台灣通力公司,明顯已違反上述法規中的情事,律師張祐齊表示,電梯安檢人員若有冒用證照或簽名偽造文書等狀況,依照《建築法》中規定,該檢查人員可處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還可以要求停止執行職務或廢止證照。
準備通車的機場捷運,部分站體內電梯,也由台灣通力公司承攬維修。
張律師說,通力公司也必須連帶受處分,最重還可要求其停業,並廢止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另外,通力公司還涉嫌向營建署申報虛假的維修人員資料,也已經觸犯《刑法》詐欺罪、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等刑責。甚至若電梯發生意外,則公司負責人和維修人員可依業務過失,負傷害、重傷或過失致死等刑責,可處最重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最早被爆出保養人員簽名造假的國宅松山新城電梯,上千戶居民受害。
松山新城內的電梯由台灣通力負責維修保養,民眾搭乘時仍惴惴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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