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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弒親詐保】自殺他殺理賠大不同

發佈時間2017.04.19 04:40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4 臺北時間

2013年發生在嘉義的醃頭案,兇嫌陳佳富為詐領保險金殺死親生妹妹。(網路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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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保險經理人表示,民眾普遍認為「意料之外的事故」所造成的傷亡,就應該獲賠保險理賠金,但事實上,意外險的保單條款所定義的「意外事故」,指的是「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符合突發性、外來的、非疾病等3個條件。
但若列在「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條款之中,則予以拒賠。
除外責任包括有: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犯罪行為;被保險人酒後駕(騎)車,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戰爭、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兇嫌陳佳富為中度智障的妹妹投保意外險,再狠心殺死她。(網路圖片)
特別的是,保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後超過2年以上時,即使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公司仍須給付人壽保險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不過,自殺就不能申領意外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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