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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臉監察院 黨產條違憲聲請案大法官不受理
發佈時間2018.10.05 19:00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8 臺北時間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大法官不受理監察院針對《不當黨產條例》的聲請。監察院去年認定《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疑慮,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經召開憲法法庭審理後,大法官認為,《憲法》並未讓監察院有法律違憲審查權及專屬聲請權,且《不當黨產條例》是否違憲,與監院行使彈劾、糾舉等職權無關,今(5日)判決不受理,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說,大法官認為若監院有權聲請此案,是破壞憲政審制,讓監察院可對立法權全面審查,人民也可未經訴訟及透過監院聲請大法官解釋,因此判決不受理。
此案是監院認為在行使調查權時,認定《不當黨產條例》中關於「不當取得黨產」的定義、申報義務及黨產會調查手段與處罰規定,有違反《憲法》基本權的保障及比例原則等規定有違,向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大法官為求慎重,首次針對是否受理此聲請案舉行憲法法庭說明會。
大法官認為,本案有二大爭點,首先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其於監察院聲請釋憲時應如何適用?本件監察院釋憲聲請究係該院行使何種職權,又如何適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規定?本件聲請是否合於前開聲請要件,而應否受理?第二個爭點是,本件聲請受理與否對憲法權力分立之運作有何意涵?
監察院認為,依據我國制定《憲法》前的「五五憲草」,監察院有法律違憲聲請權的專屬權力,對此,大法官認為,後來我國《憲法》並未採用「五五憲草」見解,至於過去大法官曾經受理監察院的聲請案,是因在1992年以前憲政體制仍在發展中,因此大法官從寬處理監院聲請案,但1992年12月後國會全面改選,憲政運作漸入常軌,大法官即改為逐案審查是否受理。
對於監院認為,《不當黨產條例》讓監委行使調查權時有牴觸憲法疑議,監院有權聲請解釋,大法官則認為,「調查權」是監院行使糾舉、彈劾等法定權力的「手段性權力」,此聲請案不是監院「行使職權」的要件。
大法官認為,若監察院有權對《不當黨產條例》有無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權力,於是讓監院可以審查立法權,且目前人民要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才可聲請大法官解釋,若讓監院可以因人民陳情就聲請大法官解釋,無異是容許人民跳過訴訟程序,即提早聲請大法官解釋,相關規定將形同虛設,至於監察院認為,對於重大事件,可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認為,還是應符合《憲法》及《大法官案件審理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