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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案改判無罪 苗栗縣長徐耀昌暫免停職

發佈時間2019.08.23 10:39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1 臺北時間

苗栗縣長徐耀昌1998年擔任頭份鎮長時,涉圖利廢土業者,今二審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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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長徐耀昌2000年遭起訴貪汙,檢察官指控他涉嫌在1998年擔任頭份鎮長時,在廢土案中圖利業者1,291萬元,一審遭台北地院重判9年,全案纏訟19年,今(23日)二審宣判,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罪證不足,改判徐耀昌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是2000年,檢察官起訴徐耀昌圖利棄土業者販售棄土證明,台北地院審理13年,2013年判徐耀昌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上訴二審高等法院經6年審理後宣判。
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若犯《貪汙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者,就須暫時停職,由副縣長代理。
宣判前苗栗即盛傳,徐耀昌會先辭職,換他的妻子蔡麗卿投入縣長補選,對此,徐耀昌日前即澄清,指這是假議題,今徐耀昌獲判無罪後,目前仍可穩坐縣長寶座,全案仍可上訴三審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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