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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控違背立法濫權放行視訊股東會 金管會回應了
發佈時間2021.07.01 14:58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9 臺北時間
國內疫情從5月中進入三級警戒後,金管會原本在上月20日緊急宣布全台1931家尚未召開股東會的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延至7月舉行,但金管會不久後即政策大轉彎,搬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霸王條款同意以視訊輔助開股東會,恐與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公開發行公司不得以視訊開會規定不符,並讓法治難以彰顯。
雖然肺炎疫情持續延燒,不過,金管會此舉恐逾越法令規定,而且狠打自己一巴掌,因為根據《公司法》第172-2條規定,公司章程得明定股東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進行,且以視訊出席的股東視為親自出席。
但偏偏該條文有其但書,僅適用於未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並不適用,意即公開發行公司仍須召開實體股東會,金管會對於相關規定非常清楚,因為《公司法》在2018年修法時,對於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不適用視訊開會的規定,當初就是金管會堅持而為。
新修訂的《公司法》172-2條規定,當初修法理由就是考量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視訊會議存有股東身分認證或視訊斷訊的技術性處理問題,加上同步計票的可行性等相關疑慮,執行面都有困難,因此,修法過程中,最後才決定依照金管會建議,排除公開發行公司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如今金管會政策大轉彎,不但表明已報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更搬出法令依據是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的霸王條款規定,意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除了金管會擴大解釋法律規定,恐有濫權之虞,更奇怪的是,竟然連指揮中心也同意准用特別條例第七條的霸王條款,是否一樣也不清楚法令規定而濫權。
詭異的是,金管會幾天前更在官網上突然公布一份沒有公文字號的公告,將原本擔心群聚所規定的實體股東會會場人數上限規定,從原先室內5人以下、室外10人以下,大幅鬆綁放寬至室內20人以下、室外40人以下。
金管會不但放寬開會規定,還表示考量國內股東會制度現況,經過跨部會協商後,8月16日至8月31日間,除可召開實體股東會外,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還可用視訊輔助的方式召開股東會,未來是否因此爆發公司治理爭議,有待進一步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