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宏一簽署都更同意書後,建商竟改口不認,讓文件淪為廢紙。(陳宏一提供)與其他地主溝通後,陳宏一同意簽署文件,但也保留撤銷權,沒想到這名承辦人事後竟人間蒸發,無法取得聯繫,後續業者再派人來訪,陳翻出當初簽署的資料,希望比照辦理,新的承辦人卻表示沒有看過,通通不認,還強調按照法規,所有同意戶都必須以抽籤方式決定單元,之前的文件等於淪為廢紙。
陳宏一等人還發現,業者在送交都更處審核的都市計畫書中,未完整說明當地真實的街廓狀況,並且逕自把該區域形容為「木造、磚造及鐵皮搭建平房之舊有違章建物,屋齡甚久,在缺乏管理及維護的情況下,逐漸衰敗成為都市窳陋地區。」他合理懷疑,業者這麼做的目地是要讓主管機關同意加速都更,進而獲取私利,對於用心整理房屋的屋主,相當不公平。
另一方面,業者當初召開說明會時表示,都更估價師由所有權人投票或抽籤決定,但之後一變再變,甚至在今年五月的權利變換公聽會,估價師的選任竟變成由業者決定,完全未知會屋主,甚至期間召開的審議會,業者也任意變更開會時間,且無預警地把實體會議改成線上會議。陳宏一痛批,業者根本是表面合法,實際卻用黑箱作業玩弄民眾。
地主們在群組控訴業者惡搞,不尊重260名所有權人。(讀者提供)針對這些不合理之處,陳宏一等人向都更處陳情,要求業者改善,已簽署同意書的18人中,4人要求撤回,但都更處卻稱已過了時間點,並未同意。在陳等人嚴正要求下,態度消極的都更處後來才要求業者說清楚,但業者始終未統一解釋,即回函稱已透過「電話、訊息及實地走訪」向民眾說明進度,甚至對外帶風向,稱陳宏一等人是「來要錢的釘子戶」,讓他們完全不能接受。
陳宏一說,陳情過程中,都更處官員曾私下表示,他們其實很怕幫民眾爭取權利,因為業者會搬弄法律告公務員,讓陳啼笑皆非,認為都更過程瑕疵重重,主管機關也未盡監督之責,更擔心被迫都更、房子遭強拆,今年7月已對台北市政府提出行政訴訟,希望維護自身權益。
除了台北市爆發都更糾紛,新北市也出現都更亂象。地主A先生告訴本刊,他的土地位於永和區福和段,該區共有260戶,範圍逾2千坪,因位處精華地段,大家早有都更共識。10年前,一間「新北都更建築經理公司」主動聯繫地主戶,稱可以協助與政府溝通,一條龍辦理都更,地主們最後同意委託該公司向新北市政府申請都更。
沒想到此案歷經10年、5次審查,都更計畫卻在今年8月遭到駁回,成為新北市第一個被市府駁回的都更案。事後地主集體向都更處陳情,才知道替他們申請都更的公司問題重重。
新北市永和都更申請案,歷經10年、5次審查,今年8月遭到市府駁回。新北市政府都更處告訴地主,之所以駁回申請,是因為業者未依規定核算保證金及管理維護費用,人行步道寬度、中庭設計等也沒按照審議小組的建議改進,存在諸多缺失。重點是,此案送審期間,都更處曾多次要求業者將這些狀況告知地主戶,但業者卻從未告知,從頭到尾黑箱作業。
針對都更申請案,新北市都更處經常舉辦法令說明會。圖非本案當事人。(翻攝新北住都中心官網)確定都更案被駁回後,地主們要求業者說明,業者卻以市府違法、要提出訴願為由,不斷推託閃躲,地主們得不到具體答覆,只好轉向都更處詢問細節,都更處表示,業者已於9月底向內政部提出訴願,至少要等3個月至半年,才會有結果。A先生氣憤地說,如果訴願失敗,業者還要提出行政訴訟,至少要花2、3年官司才能確定,贏的機率不高,等於浪費大家的時間。
都更業者表示要對新北市府提訴願、行政訴訟,遭地主痛批浪費時間。(讀者提供)A先生認為,都更案被駁回形同撤銷,地主們簽的同意書也等於失效,但業者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期間,地主們卻無法委託其他公司重新提案,完全被業者綁架,非常不公平。
根據地主調查,這家「新北都更建築經理公司」是一名蔡姓業者開設,因為名稱具官方色彩,大家誤以為有官股在其中,應該是規模很大的公司,才會委託他們協助辦理都更,沒想到這間公司規模很小,辦公室在一般民宅,員工幾乎都是老闆的親屬。
新北市府大力推動都市更新,之前的都更申請案通通過關。(翻攝新北住都中心官網)針對相關都更案,陳宏一及A先生認為,政府應嚴格把關、審慎實施,若放任不肖業者用不正當的手段侵害民眾權益,將衍生更多爭議及糾紛,都市更新的美意也將遭受踐踏。
針對導演陳宏一的指控,本刊致電東家建設公司查證,接聽人員表示會請承辦人回覆,但截稿前尚無回應。另外,針對A先生的指控,本刊致電新北都更建築經理公司查證,接聽人員表示會轉告負責人,但截稿前同樣沒有回應。
一、本案係由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六小段497地號等2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經本府111年6月30日核定,實施者續於112年9月18日檢具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報核,本處刻正審查中。
二、查實施者107年9月6日事業計畫報核時所檢附相關書件,即未包含陳情人陳宏一君之同意書,故未計入本案同意比例。另查陳君自本案事業計畫報核迄今向本處及於審議會上陳情內容,皆係針對其權利價值、估價及房屋選配相關疑義,惟本案係採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分送辦理,有關陳君所陳疑義,將俟本案權利變換計畫提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時一併討論,後續仍需經審議通過並以核定內容為準。
三、另有關陳君所陳實施者與其協議承諾事項,依內政部營建署(今國土署)函釋,合建契約屬私人間權利義務歸屬之合意,非屬都更條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審議事項,宜由當事人間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自行協調處理。如認實施者有詐欺情事,建請陳君循司法途徑保障自身權益。
四、再查陳君因不服本府111年6月30日核定本案事業計畫處分,向本府提出行政訴訟,本府將尊重後續行政法院判決,並依判決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