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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控京華城案影片「選擇性公布」 司法院翻法條打臉

發佈時間2026.04.01 21:53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01 21:53 臺北時間

台北地院公開京華城案言詞辯論影片,民眾黨卻質疑「選擇性公布」,北院、司法院對此作出解釋。(翻攝自臺北地院刑事科YouTube)
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涉入京華城容積變更、侵占政治獻金等案,日前遭台北地院一審判決17年徒刑,法庭錄影畫面昨(3月31日)正式上網公開,但民眾黨卻質疑北院「選擇性公布」影片內容,痛批司法雙標,對此司法院透過聲明回應駁斥了。
民眾黨發言人吳怡萱在臉書指控,司法院「選擇性公布」京華城案的法院審理影片,稱當初修法授權延遲播送,結果司法院卻擴張詮釋,把「Delay Live」變成剪輯後的紀錄片,剪掉許多證人在庭上證稱,檢方竄改、超譯筆錄等濫權偵辦的片段。
吳怡萱指控,檢調偽造筆錄、恐嚇逼供,若司法院希望彰顯司法公正,那就更應該將這些內容攤在陽光下以供檢視,「遮掩事實是無法找回司法信任。」民眾黨也透過臉書發文,痛批檢察官在鏡頭「賣力表演」,無視不正訊問與偵辦瑕疵、把法庭當秀場,做出了不公平的審判,「當司法濫行雙標、只剩政治表演,檢察官在設定好的鏡頭前搶當HERO,『台灣的司法,只會更加脆弱』。」

北院:詰問、勘驗本來就不在公開播送之列

對此,台北地院透過聲明回應表示,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規定,事實審法院的法庭錄音錄影,以「不公開播送」為原則,僅在例外的情形下,得公開播送「言詞辯論」與「裁判宣示」程序所為之錄音錄影。至於「證人交互詰問」和「勘驗」,都是「證據調查程序」,依法即不在公開播送之列,強調這是法律明文的限制,而非就個案裁量或選擇性決定。

司法院指《法院組織法》規定是立委自己修的

針對「選擇性公播」一事,司法院也做出澄清指出,現行的法庭公播規定是立法委員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修正動議,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依修正後《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公開播送之內容僅限於依法公開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程序之錄音、錄影。
司法院依該條第9項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僅係將前開規定之「言詞辯論」,依各訴訟類型程序逐一列明。以刑事案件為例,所稱言詞辯論,係指《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所定程序,「並不包括證人詰問或提示證據等程序。」
司法院也說,前述《法院組織法》有關公開播送之規定,並未使用「直播」用語,且同法第90條第6項為保護參與訴訟者之權益,規定法院得依參與訴訟程序者之聲請,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為落實上開保護機制,法院組織法規定之公開播送,自非法庭現場「直播」。再參酌提案委員於黨團協商過程中明確說明草案所稱「公開播送」並非「直播」(LIVE)」,而是「延後播出」,故司法院訂定之公播辦法,符合《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及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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