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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族報稅要注意!「購屋借款利息」也能列舉扣除 符合3條件可節稅
發佈時間2026.05.01 07:29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5.01 07:30 臺北時間
購屋繳房貸,利息也能申報抵稅!(示意圖,資料照)今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自今(1日)開跑,財政部提醒房貸族,如有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只要符合相關要件,並採「列舉扣除額」,全年利息支出扣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部分就能申報扣除。
財政部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萬元」。
財政部舉例,某甲114年度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18萬元,但也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萬元,那麼某甲114年度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是18萬元減10萬元後的8萬元。
一、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峻戶籍登記,且這個房子必須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若抵押房屋的地址和申報時戶籍地址不同,須補附戶籍資料以憑認定。
三、要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如果沒有抵押房屋的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要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
然而如果是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名義借款,而借款用途確實是用於購買自用住宅的話,還要附上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有關文件。
此外,若納稅義務人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貸款,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的借款契約書或建物異動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資料,以憑核認。舉例,某甲原來向第一銀行貸款,還有98萬元的本金沒有還,今年改向臺灣銀行貸款150萬元來還第一銀行,那麼某甲雖然貸款150萬元,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98萬元部分繳的利息可以扣除。
財政部表示,為了方便民眾報稅,國稅局已向金融機構蒐集購屋借款利息部分資料,登入網路(含手機)申報系統後,可自行勾選1筆符合規定的資料「手動帶入」,同一屋如有多筆房貸,請自行加總後修改實際發生金額。
輸入相關欄位「房屋取得日期、繳息期間(介於 1140101~1141231 區間 )、設戶籍者、房屋坐落地址或房屋稅籍編號(擇一)」即可新增。申報資料上傳後會有「申報附件上傳」按鈕,按此進入上傳證明文件。如直接依系統下載或國稅局查調的扣除額資料申報,免附繳息單據,但仍應依規定檢附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