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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鬼女會計偷刻公司印章!盜領43次搬走1211萬 出庭甩鍋銀行「遭法院打臉」

發佈時間2026.06.26 11:15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6.26 11:15 臺北時間

一名女子藉會計的職務之便,盜刻公司印章,先後至銀行提領款項,總金額達1,211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攝影
任職於台中某電機公司會計的張姓女子,在職期間竟私下盜刻公司大小章,先後到銀行提領款項43次,總金額高達1,211萬元。張女被依43個偽造文書罪,刑事部分判處2年徒刑,銀行對其提出民事訴訟,張女竟還主張銀行行員沒有善盡核對責任,聲稱銀行也有過失。法院民事庭認定張女侵害金融機構權益,判處張女應賠償剩餘的所有損失金額。
根據台中地院刑事判決,張女2019年到職,隔年起偽造公司及負責人的印章,2020年至2024年間至合作金庫銀行,在取款憑條存戶簽章欄上,偽蓋公司大小章,使不知情的合庫行員陷於錯誤,致生公司損害。
張女前後共致合庫盜領款項43次,金額達1,211萬元。由於張女在犯行被檢警發現前即主動致新北市新莊分局向員警自首,符合減刑規定,並以140萬元與公司達成和解,法院去年11月以43個偽造文書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合庫另對張女提出民事訴訟,扣除已賠償的140萬元,要求張女返還1,071萬元。然而張女認為,銀行已和公司達成800萬元和解,銀行實際受損應為800萬;且她主張,盜刻的印章文字自行明顯較粗、肉眼可見差異,反指行員沒有善盡核對印文責任,也有過失。
法院民事庭表示,合庫與公司和解僅是就消費寄託關係為給付約定,和張女盜領行為的損害是兩回事,存款戶一旦將錢存入金融機構,款項的所有人即為該機構,若遭不法侵占或盜領,自屬侵害金融機構的所有權,因此判張女應賠銀行剩餘的1,07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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