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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週刊》聲明
發佈時間2026.08.19 14:42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8.19 14:42 臺北時間
法院以黃國昌具有法學博士、曾任中研院研究員、大學教師及立法委員等學經歷,認其稱本刊為「垃圾媒體」「垃圾報導」,符合其語言習慣、教育程度及社經地位,並援引英美人士以「junk news」「junk journalism」指稱未嚴格審編新聞之所謂「慣用語」。
惟新聞稿並未說明此一語義認定所依據之辭典、學術文獻、語料或其他證據,亦未說明黃國昌以中文所稱「垃圾媒體」,何以應作如此特定之英語語義解釋。尤其我國司法實務對以「垃圾」貶抑他人之言論,並非當然視為中性或一般評論用語,在符合一定脈絡及貶損程度下,甚至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法院捨中文通常語意及我國既有司法實務之評價,另以英文「junk journalism」重新解釋「垃圾媒體」,其論理基礎實有進一步說明之必要。
此外,黃國昌同時指稱本刊為「北檢的打手」,已涉及本刊與偵查機關不當合作之具體事實暗示,並非單純對報導品質之主觀評論。政治人物當然有批評媒體的自由,但言論自由不應成為欠缺事實基礎指控他人的免責理由。
本公司將於收受完整判決後,研析判決理由並評估後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