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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濫權扣證/手機主人史鎮康怒轟「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王捷拓律師:自證「假履勘真搜索」違法行徑
發佈時間2026.09.21 14:42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9.21 14:49 臺北時間
中檢扣押手機風波持續擴大,對此,手機主人史鎮康表示,「根本不同案,檢察官、辦案人員也不同,我同意A案,不代表用我手機可以去辦B、C案。」(本刊資料照)台中地檢署今(21)日針對上午回應,強調爭議手機並非由檢警任意取得,該手機是於2022年5月24日由警方持台中地方法院核發的之搜索票,在另案中依法搜索扣押;手機所有人並於翌日簽署勘察採證同意書,同意警方進行數位採證。手機主人史鎮康對此說法表示,「根本不同案,檢察官、辦案人員也不同,我同意A案,不代表用我手機可以去辦B、C案,永無止盡。」
史鎮康說,他簽署同意是在2022年5月23日,簽給台中市六分局,同意六分局採證,當時是黃姓檢察官,但六分局並無數位採證,更何況時隔快2年,也並不是簽給張時嘉檢察官和高雄科偵,「那張紙是終身有效嗎?」「總不能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吧!」
律師王捷拓的觀晰科技法律事務所則回應,史鎮康於前案賭博案曾經簽署的「111年5月25日勘查採證同意書」為數位採證,惟史鎮康當時簽署的同意書,絕對不能逕自解釋成是「同意」在「1年6個月之未來」由「不同檢警」針對「不同案件」來做數位採證,否則「一次性同意」就等於「永久同意」,豈不永無止盡?例如某人僅在某次案件中同意檢警搜索其住處,等於其他檢警於日後在其他案件均可仗著某人之前曾經同意過,而可肆無忌憚一次又一次無票搜索某人住處?顯然檢方是事後刻意掩飾其先前「假履勘真搜索」之違法行徑,昭然若揭!
此外,本刊報導中並未指稱檢方是在法院裁定確定或檢方發還命令作成後始進行數位採證,僅提及檢方根據法院裁定作成發還命令後,卻又自行違法拒不執行,並造成檢方自己內部不同調的亂象,地檢署回應容有誤會。
最後,地檢署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但書規定,命地檢署贓物庫暫勿處理系爭手機發還及沒收事宜,但上開規定是指:「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依其文義解釋,應指緩起訴處分後扣押物本應發還,然因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可不予發還;換言之,必須於『發還前』因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故而可不予發還,倘若已為發還命令,即不符合上開規定但書的情形。地檢署執行科既然已經做出發還命令,自應貫徹執行已生效的發還命令發還之。故地檢署錯誤引用上開規定而留存手機,顯然於法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