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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濫權扣證1/證物調取條只寫「履勘」卻直送數位採證 檢察5官急批進行單留卸責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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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社會
位在台中潭子的台中地檢署大型贓物庫由總務科管理,上千件贓物存放在裡面。(翻攝Google Maps)
位在台中潭子的台中地檢署大型贓物庫由總務科管理,上千件贓物存放在裡面。(翻攝Google Maps)
爭議手機是前媒體人史鎮康擁有的iPhone XR,他2022年5月涉嫌一起賭博案,手機遭台中地檢署扣押,案件後來獲得緩起訴,隔年9月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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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取得文件顯示,同年11月,時任台中地檢檢察官張時嘉卻以「履勘他案」為由,填寫一紙「調取扣押物條」,將史鎮康的手機拿走。從「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調取扣押物條」上顯示列有多支手機,其中編號020明載「電子產品(IPHONE XR手機)一支黑色」便是史鎮康的手機,「調取原因」欄清楚寫著「履勘(只借調編號20、21之手機)」,也就是說,這支手機,是以「借調」方式從贓物庫被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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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主人史鎮康說,沒有想到檢察官未經他同意,竟可如此肆無忌憚地倒出手機裡的所有內容。(示意圖)
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履勘處分須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赴現場,實地勘查「眼見為憑」,而不是填一張單子請書記官就能到贓物庫把手機拿走;更何況檢察官未重新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便將這支已結案的手機交付高雄市刑大科偵隊進行數位採證及鑑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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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檢察官張時嘉用調取條,以「履勘」名義就將手機取走進行數位採證。(讀者提供)
沒想到,2023年12月1日,台中地方法院裁定駁回地檢署對這支手機的沒收聲請,檢方必須返還手機給當事人;檢察官張時嘉為了補破網,同年12月6日補簽進行單,批示「所有扣案物…暫不執行沒收」。隔年1月,台中地檢署執行科依法院裁定作成發還處分,準備把手機還給史鎮康,執行人員前往贓物庫時卻發現,手機早已被張時嘉調走,根本不在庫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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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駁回地檢署對手機的沒收聲請後,檢察官張時嘉竟發文要執行科書記官「暫不執行沒收」。(讀者提供)
本刊調查,這支手機直到2025年12月,才因另案由台中地院裁定扣押。也就是說,從2023年11月被「借調」到另案正式裁定扣押,中間相隔超過2年;期間手機已經被違法採證,裡面的數位資料還一路被擴張使用,追查另一案件。
更新時間|2026.09.21 07:2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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