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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酒駕車】酒駕10次關不怕假釋再犯 車輛被沒收

發佈時間2018.04.19 18:13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6 臺北時間

台北地院審理張姓男子酒駕案,認為他已第10次酒駕,沒收他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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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男子2011年酒駕被抓獲緩起訴,後來又8次酒駕遭判刑入獄,假釋後去年第10度酒駕遭逮,台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張男多次酒駕,他所開的豐田1500CC車輛,已成了犯罪工具,除了重判他1年外,另將張男的汽車沒收,以免他再酒駕上路造成危害;仍可上訴。
54歲的張男已有多次酒駕記錄,最開始獲緩起訴,再犯後遭判有罪但易科罰金,卻不知悔改,再度酒駕,酒測值曾到1.48,前年3案分別遭判7月、8月及8月,合併執行刑1年8月,前年12月7日假釋出獄,竟又在去年12月8日凌晨3時酒駕,酒測值0.89毫克,遭台北市中正二分局移送台北地檢署。
張男到案後坦承犯行,承審法官認為,他多次酒後開自己名下的車,這輛車已可以視為犯罪工具,依《刑法》第38條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因此宣告沒收。
法官認為,張男所犯的公共危險罪,原屬維護公共安全的社會法益,有保護其他路人的作用,為避免張男仍有倖存的心態,誤認縱然再次酒駕,法院仍會輕判,此外,為避免張日後再犯同種類的罪,甚而酒後發生車禍,造成自身家庭或其他家庭的破碎,除了判刑1年,並將張男所駕駛的汽車視為犯罪工具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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