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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刑法修法 「網路公然侮辱」最重可罰20萬、2年以下徒刑

發佈時間2026.01.30 11:42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1.30 11:42 臺北時間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刑法修正草案,針對以網路或深偽方式從事公然侮辱、誹謗及妨害信用等行為加重刑責。(翻攝自pexels)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刑法修正草案,針對以網路或深偽方式從事公然侮辱、誹謗及妨害信用等行為,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盼遏止數位時代的惡意攻訐亂象。

為什麼要修法? 刑度難因應網路與深偽傷害

現行規定下,網路公然侮辱適用一般公然侮辱罪,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強暴公然侮辱,例如打巴掌、潑灑穢物,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指出,相關刑度已難以因應網路與深偽科技造成的擴散性傷害,因此有修法必要。
修正草案明定,未來若以網路或深偽方式公然侮辱,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網路或深偽方式犯誹謗或妨害信用罪,則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草案也將一般誹謗罪罰金由1萬5千元以下,提高至10萬元以下;新增以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等方式加重誹謗者,罰金上限提高至20萬元。公然侮辱與強暴公然侮辱的罰金上限,亦分別提高為6萬元與10萬元。
針對公務員遭侮辱的規定,草案配合憲法法庭判決進行修正,未來「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足以影響公務執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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