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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電子設備密碼就抓起來!香港修法賦權警方「強制解密」 拒配合最高關1年
發佈時間2026.03.24 10:41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3.24 10:42 臺北時間
香港政府修訂國安法細則並即日生效,賦權警方強制要求解密電子設備,拒交手機密碼最高可處1年監禁。(示意圖,Pixabay)香港特區政府於23日正式公告《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最新修訂版本,並採取「即刻生效」模式。本次修訂最受外界矚目的焦點,在於賦予警方強制要求民眾提供電子設備(如手機、電腦)密碼的權力;若當事人拒絕配合或提供虛假陳述,將直接觸犯刑事罪名,最高可處1年有期徒刑並罰款10萬港幣(約新台幣 40萬元)。
香港01報導,根據刊登公報(刊憲)的《修訂細則》,港警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權力將大幅擴張。新增的「電子設備補充條文」明確規定,員警在持有搜索票(裁判官手令)的情況下,不僅可以檢取電子設備,更可以要求相關人士提供「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
這意味著,未來若民眾被警方認定涉及國安案件,其手機內的隱私將在法律強制下無所遁形。修訂條文強調,「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除了面臨高額罰款,還將面臨1年的牢獄之災。
除了電子設備的管控,本次修訂也將執法權力延伸至海關。原本《實施細則》僅賦予律政司、保安局或警方凍結與沒收財產的權力,現在「海關人員」也獲授權。
新制規定,海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若「合理懷疑」某物品具有煽動意圖,即可直接進行檢取,並向法院申請充公。這項修訂被視為是為了防堵各類具有政治意圖的刊物、文宣品透過物流或旅客入關等途徑進入香港。
針對外界關注的「外國勢力」問題,修訂條文也明確了「境外勢力」的定義,涵蓋外國政府、境外當局及境外政治性組織。此外,港府也大幅調高了相關罰則:
此外,修訂細則還加入了一項保密條款,規定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則相關敏感資料不得在法律程序中予以披露,進一步收緊了資訊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