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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教暫免牢災 台南議長賄選案發回更審

發佈時間2017.12.21 19:11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6 臺北時間

最高法院審理台南市前議長李全教賄選案,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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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李全教遭控涉及2014年台南市議長賄選案,今年2月間台南高分院依據相關證人供詞與手機簡訊,認定罪證明確,李全教判刑3年半,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合議庭認為,原判決對於無罪部分僅擷取簡訊中片斷文義,且對於賄選的金額與條件也未釐清,因此撤銷二審判決,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李全教暫免牢獄之災,雖然是不利發回,但仍有機會爭取無罪判決。
2014年間台南市議長選舉爆發賄選案,李全教當選議長後遭羈押,當時的台南市長賴清德一度認為李全教的議長資格有疑議,還因此不進議會234天,後來李全教遭認定賄選而判決當選無效,失去議長寶位,刑事部分,台南高分院認為,李全教以「企業家贊助」、「搓退另一候選人,形成同額競選」條件,要市議員支持李全教當議長,因有共犯自白,今年2月間李全教二審遭判刑3年半。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二審針對共犯吳春成在2014年12月4日向谷暮‧哈就邀誘行賄,但吳春成沒有明說賄選金額,以致於沒有形成具體的對價內容,二審認為這僅屬預備行求賄選罪,但卻就李全教透過卓華民於2014年9月11日向施余與望請其轉達谷暮‧哈就接受同樣未言明具體賄選金額的「企業家贊助」部分,認定涉及行求賄選罪,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針對這二項犯行是否已達行求賄選構成要件的著手階段,前後有不同的看法,已屬於未釐清區辨,理由矛盾。
此外,最高法院也認為,二審判決認吳春成是為了均霑李全教當選議長後的利益,而「自主決定」替李全教預備行賄,此部分與李全教無關,但卷內並無證據得以證明吳春成將來可獲得什麼具體利益或好處,且吳春成如果未事前與李全教謀定,何以敢自主決定「選前一半,選後一半」的賄選條件?並願承擔未來可能自付高額賄選金額之風險?最高法院認為,二審也沒有就此詳察究明。
至於二審判李全教無罪的證據之一,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僅是擷取扣案簡訊中的片斷文義,對其他文義則沒有提到,還將具有互補性的各項證據割裂審查,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已有違誤,因此發回二審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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