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三讀的法律案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政院如認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在送達政院10日內,移請立院覆議並在15日內作成決議,若1/2以上立委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接受。換言之,若政院提覆議,可讓法案生效日再往後拖延近一個月,但對於政院是否提覆議,因牽涉行政、立法兩院的院際權責,高層仍未最後拍板。
國會職權修法三讀後,須經總統賴清德公布、並由行政院長卓榮泰副署,但黨內對政院是否提覆議有不同看法。本刊掌握,綠營內部的考量在於,此次主要修的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基於院際權責,行政機關是否適合對規範立院及立委職權的法案提覆議?但黨內有更多人認為,該法涉及官員反質詢、出席聽證等行為,若認窒礙難行,政院提覆議有其正當性,另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長副署,若未提覆議,形同府院對該法背書,恐與綠營立場矛盾。
熟知議事的綠營人士說,面對藍白國會優勢,政院提覆議僅是拖延戰術的一種,幾乎難逃遭封殺命運,未來攻防重心將擺在憲法法庭,即法案生效後,由立委總額1/4以上(至少29名立委)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審查,另同步聲請暫時處分,由大法官裁定有違憲之虞的法律半年內暫不實施。根據《憲法訴訟法》,大法官若認定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有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避免時,就可裁定暫時處分。
反藍白強推國會改革案,綠營打算聲請釋憲,並請大法官作出暫時處分的裁定,以暫緩條文生效。(資料照片)例如,內政部2005年原定同年7月起須按捺指紋才能換發身分證,當時由民進黨團提請釋憲,主張《戶籍法》相關規定違憲,大法官先裁定暫時處分(釋字599),後來並作出603號釋字宣告違憲。巧的是,當年聲請釋憲的提案人就是時任黨團幹事長的賴清德,時任立委的前總統蔡英文也是連署人之一,現任行政院長卓榮泰則是扁政府的政院發言人。
不過,曾任檢察官的藍委吳宗憲認為,按捺指紋案跟人民有重大關係須馬上停止,符合急迫性,但國會改革法案是立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狀況完全不一樣,相信大法官會中立裁定。「反黑箱、護民主我也同意,但跟國會改革有什麼關係?」他並說,無論委員會、公聽會、專報等過程綠委都有參與,但發言卻從未針對法條本身進行討論,最後院會表決時,對三黨一致共識的條文也投下反對,顯示執政黨就是不想受監督,未來將強化藍營論述,讓全民了解法案審查過程完全沒有黑箱。
除國會職權修法爭議,綠營也鎖定藍營所提涉及違憲的其他法案,作為控訴藍白陣營濫權的戰場,以擴大民意支持,包括由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領銜提出的花東三法,即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環島高鐵)、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花東快)、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國六東延),以及同樣由國民黨團提出的《電業法》修正草案,主張電價審議委員會有任何決議都須送立院同意,上述法案皆已逕付二讀,綠營憂心,這些涉及國會濫權、違憲的法案,藍白未來隨時都可能循此次國會改革案模式直接要求在院會表決,以優勢席次三讀闖關。
「藍白無疑是要讓立院變成『表決院』,目的是規避討論跟監督!」一名綠營要角說,《憲法》規定,立院對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大法官釋字第264號、第391號都曾作解釋,花東三法將花東相關建設以特別預算方式入法並明訂完成時限,已明確違憲;至於《電業法》草案,同樣有侵犯行政權的違憲之虞,「若藍白繼續霸道強推,未來我們將結盟公民社會持續施壓!」當這些濫權法案一一攤在人民眼前,就能凸顯藍白濫權的行徑,有助綠營召喚民意制衡藍白的壓力及底氣。
藍營認為賴清德面臨「三少數」困境,綠這次煽動群眾上街,背後大有瞄準2026地方選舉的企圖。支持國會職權修法的民眾黨批「綠能你不能」,並成立國會改革澄清專區、製作懶人包放上雲端。「不是只要贏表決,也還要贏民意!」藍營黨務人士則分析,賴清德現階段面臨「3少數」壓力,包括總統得票未過半、國會非多數黨、地方執政少數,最快能擺脫劣勢的第一戰是2年後的地方選舉,這次強烈癱瘓議事、煽動群眾不滿形成大型社會運動,無非想藉此影響年輕人或中間選民的投票行為,國民黨不能輕忽,這次國會改革法案通過非戰爭結束,而是另一個新戰場的開始,須強化社會力一路到2026年。
國民黨架設「國會改革真相揭露平台」試圖在空戰中贏回論述。民眾黨也設立澄清專區試圖在空戰中贏回論述。國會職權修法引爆朝野大戰,本刊取得立院法制局研究報告指出,國會行使調查權有前提,若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處以罰鍰,應以法律明定協助調查對象、要件、處罰標準與救濟程序才合憲,若對私人調查也須有國會職權關聯、與公共利益有關;另部分國家雖對調查、聽證權訂有藐視國會罪,但各國國會對行政部門違反質詢義務「尚未建立相關課責制度」。
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報告指出,針對官員反質詢或實問虛答,採質詢制度的國家「尚未明文規定課以其法律上責任」。國會職權改革修法,藍綠白各有主張,更引爆是否違憲辯論,其中,藍白版的藐視國會修法主張,官員若反質詢、拒答復等,經院會決議可處2萬至20萬元罰鍰。
本刊取得立院法制局最新國會研究報告,內容指出,部分國家雖有藐視國會罪,但都針對國會調查、聽證權,至於行政官員如有反質詢或實問虛答等情形,一些採質詢制度的國家,「尚未明文規定課以其法律上責任」,行政官員言行主要透過公報紀錄與錄影轉播等向社會公開,而被追究相應政治責任。
立法院法制局3月出版的研究報告,分析了我國及其他6國的國會調查權。(取自立院)立法院法制局3月出版的研究報告,分析了我國及其他6國的國會調查權。(取自立院)立院法制局掌管立法政策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該局3月出版《國會改革議題—國會調查權行使權限相關法制研析》,比較英、美、德、法、日、韓六國的國會調查權相關法制,並彙整、分析我國第6至10屆的立委提案。
該研究指出,國會調查權是民主體制中不可或缺的權力,但「應與人權保障及司法獨立及公務員守密義務取得適當之均衡」,各國國會除了對司法行政管理事項納入監督範圍外,基本上對於司法偵查或審判中之案件均避免調查,也不得對法官本身加以審查或批判。
對於調查權的懲罰機制,該研究也整理其他國家作法,例如,英國下議院行使調查權,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調閱文件及紀錄,如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罪」追訴,如證人作虛偽證言也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德國《調查會法》的強制力則準用《刑事訴訟法》,證人若經合法傳喚而不到時,應負擔因其不到場所產生的費用,並處一萬歐元以下罰鍰,且得命強制拘提。法國的《國會職權行使法》也規定,證人如有拒絕應訊或應訊時拒絕宣誓,可處2年有期徒刑及科7,500歐元罰金,對於拒絕提供非屬不得進行調查事項的文件或資料者亦同。
立院法制局研究,英國下議院行使調查權,如拒絕作證得以藐視國會罪追訴,虛偽證言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回到我國《憲法》,因為釋字第585號揭示的國會調查權是「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立院法制局研究分析各方看法指出,有人認為,處以刑罰制裁有逾越大法官解釋範圍、並違反《刑法》最後手段性之虞。但也有人主張,刑事處罰亦屬可行,所涉基本人權之保障則可參考美國的正當程序及事後司法救濟制度。
該研究結論指出,各黨立場雖各異,但均曾提案修法並肯認調查權是國會改革重要一環,對調查對象或事項,「宜遵守權力分立,並遵循相關法律原則,避免侵害人民基本權利」,賦予調查權一定強制力,有效監督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