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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要法務部長道歉炸鍋 劍青檢改狂轟干擾辦案

發佈時間2022.03.23 21:08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2 臺北時間

司改會要求法務部懲處偵辦張靜(左圖)的檢察官,引來劍青檢改發聲明抨擊。(本刊資料照)
攝影
針對民間司改會昨(22日)發表聲明,要求法務部長追究懲處正在偵辦律師張靜涉妨害秘密罪的台東地檢署檢察官,由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傍晚發出嚴正聲明,痛批司改會蔑視法律體制,試圖干擾辦案。
以下是劍青檢改三點聲明:
一、依法院組織法及法務部組織法之規定,法務部長並無個案監督及指揮之權,此乃法界共知之基本常識。且此機制之設計原理,即在於避免法務部長因政治考量而對個案施壓或干預。
民間司改會明知法務部長不得干涉個案,竟公然發聲明,要求法務部長行此違法行徑,實令人驚愕與憤怒。盼民間司改會站在國家體制及執法公平性之立場,停止此等助長政治不當干預個案之惡劣風氣。
二、我國乃民主法治人人平等之國度,沒有人可因特殊身分而豁免刑事追訴責任。縱具律師資格,若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具備法定要件下亦得搜索、傳喚、拘提。
本案張姓被告因涉嫌以隱藏式監視器,竊錄按摩店顧客在店內之隱私活動,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等罪嫌,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本是展現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而檢察官據以執行搜索,且以被告身分對其拘提,亦係平等執法,原無特別優遇之理。
反觀,張姓被告為民間司改會的常務執行委員,民間司改會竟為了其常務執行委員涉犯的刑事案件,罕見特別要求法務部長追究承辦檢察官責任,實有偏私不當,更破壞平等公正,希懸崖勒馬,勿繼續混淆視聽。
三、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執法爭議程序,本有各項監督制衡之機制。本案東院認東檢開立傳票未載身分之程式有疑義,即係本諸監督制衡功能而發揮作用。
縱使,法院認拘提程式有瑕疵而未羈押,但張姓被告是否構成刑法犯罪行為,仍待公正調查,此不因其另兼為他人辯護即可豁免。豈能惡意混淆視聽,試圖透過法務部長干預個案,致使犯罪嫌疑因此免除偵辦或脫罪?
劍青檢改再次呼籲,民間司改會應回歸法律專業,切勿試圖透過不正當方法干涉個案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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