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1.07.09 20:22 臺北時間

檢審會首度流會 劍青檢改籲總長尊重民主機制

身兼委員的檢察總長江惠民表示,官派委員可提舉薦其他候選人名單以供納入討論。(資料照)
身兼委員的檢察總長江惠民表示,官派委員可提舉薦其他候選人名單以供納入討論。(資料照)
針對法務部今天召開檢審會有民選委員離席後,身兼委員的檢察總長江惠民表示官派委員可提舉薦其他候選人名單以供納入討論,劍青檢改晚間發出聲明表示,籲請總長尊重檢察民主機制,共同呵護《法院組織法》保障檢察官民意的珍貴設計。
以下是劍青檢改6點聲明全文:
一、昨(8)日9位票選委員已在「民選委員會前會」透過民主方式,通過推薦35位主任入圍人選並對外公告。今(9)日檢審會正式會議上,雖有一位票選委員離席,然其現場並無對昨日民主結果提出翻案或反對之意,僅係表達個人未能充分為轄區爭取而負責之舉,本會對其個人態度表示尊重。然而,既然9位票選委員均無翻案或變更共同推薦名單之意,即使有1位委員缺席或請假,檢審會仍應依循檢察民主理念及運作慣例,尊重檢察民主政治機制審議通過。
二、詎料,檢察總長江惠民委員於該位票選委員離席後,竟以:民選委員離席代表有矛盾,官派委員應該可以表示意見,並舉薦其他若干候選人名單可供納入。本會對於檢察總長未能善盡捍衛檢察民主機制,甚至主動舉薦導致檢察民主倒退之作為,表達強烈抗議,希望檢察總長及所有官派委員基於檢察人事民主化及檢察權力相互制衡之健康發展,收回舉薦名單並共同呵護長久以來優良檢察民主慣例。
三、我國檢察體系之檢察民主化,肇始於民國95年法院組織法之修法,明定檢方9位民選委員多於8位官派委員的優良設計,自此開啟檢察官人事機制上,法務檢察高層和基層檢察官民意之間權力相互制衡,彼此分享權力之運作慣例。實務運作上,主任入圍人選均由9位票選委員先以「民選委員會前會」民主方式通過名單,隔日檢審會正式會議上,所有官派委員均無異議尊重通過。此種和平共治之政治運作模式,係我國檢改會前輩戮力爭取民主而來,且經由歷任法務部長、檢察總長及官派委員所共同認可、尊重且長期遵行,呈現我國檢察體系人事舉薦迥異於法院體系,甚至更加活潑而優於鄰近日韓,富有高度民主化、權力相互制衡、更能貼近基層人事需求之機制。
四、尤其,依據106年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一審主任檢察官之產生,應以檢察官票選推薦為原則。」法務部於107年3月26日通過修訂《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遴選要點》第3點,具體規定票選原則及部長推薦兩項名單來源。此係法務部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之展現,法務部及檢審會均應受到拘束。倘檢審會臨場恣意提出人選,揚言法無禁止,實質上等於不受票數高低順序拘束而可無限擴充,表面上即便用各種立意良善之理由,實則任意凌駕各地檢署之票選結果,則整個票選原則已被掏空,蕩然無存,那以後各地檢就不用再辦理票選了,整個檢察民主化完全歸零。
五、我國檢察民主化之政治機制與運作文化,不僅需靠法律之保障,更亟需實際參與者之共同呵護。檢察總長位居檢察體系之頂點,對於檢察民主化應有正確態度與做法,豈能帶頭敲開破口,開惡例之先河?今日檢察總長或許為了鼓勵優秀人選而提出討論,然此舉對檢察民主機制所造成之長遠破壞實難想像。個人人選事小,顛覆檢察民主化事大!此例一開,往後9位民選委員共同推薦人選「僅供參考」,地檢署票選主任制度直接廢除,以後任何官派委員均可在檢審會上,直接舉薦任何人來翻案表決。長此以往,檢察民主化淪喪殆盡,有志晉升者直接尋求官派委員支持,上下交相取寵,人事制度破壞,後果不堪設想。
六、本會致力捍衛檢察民主及制度文化,對於檢察總長今日之言論與作為,深切提出呼籲,請「主動」捍衛我國得來不易的檢察民主運作機制。《審議規則》(程序法)固然沒有禁止官派委員提名,但《主任遴選要點》(實體法)已明文限定「票選原則」及「部長推薦」兩項名單來源,官派委員自己新增其他來源之名單,當然是法所禁止。權力的運作必須自我節制,今天檢審會所運作的,是一個政治框架的議題,是一個政治文化的運作慣例,政治講的不僅只是合法性,更要求的是「正當性」,檢察民主機制就是這個「正當性」。這需要靠檢察總長和所有官派委員的共同呵護,一起尊重民選委員共同舉薦之名單,才能持續維繫形塑優良人事文化。檢察總長身為全國檢察體系首長,對於檢察民主化之制度原理更應尊重,本會期許法務高層及檢察高層共同尊重檢察民主政治機制,共同呵護法官法保障檢察官民意之珍貴設計。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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